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委托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进行调查评估。阿旗司法局接到人民法院委托函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被告人妻子范某某、岳父范某某、邻居王某某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党支部书记陈某某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阿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阿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7月2日,阿旗司法局收到了阿旗人民法院对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核实,法律文书完备,同日送达回执。社区矫正人员杨某也于当日来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4日,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进行入矫宣告,并全程录像。 1.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2.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3.告知其要学法、懂法、用法,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4.司法所为杨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杨某的家属、村委会干部等组成,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之初,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审前调查和接收入矫。这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的将入矫工作做的细致严谨,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震慑和警示、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