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2017年11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2017年12月21日,王某某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王某某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完成工作人员安排的学习、劳动等内容,但王某某从内心深处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深刻,存在敷衍侥幸的心理状态。这样的心态直接导致了王某某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漠视,因而导致其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2018年11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发现王某某有越界报警的信息,定位监控显示王某某的位置处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王某某的手机,通话后王某某称11月25日因家中有急事需到呼伦贝尔市,但因25日为周日,故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直接离开了满洲里市。王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2.11月27日,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制度,王某某承认了自己法律意识谈薄,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并心存侥幸。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满洲里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满洲里市司法局通过集体评议,经满洲里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满洲里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满洲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通过谈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知了王某某此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是因为其本人存在侥幸的心理状态,认为自己马上就要矫正期满,偶尔一次违反规定不会被处罚,才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被警告后王某某十分后悔。 给予王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加强对王某某的监管教育,增加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让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在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产生的后果。王某某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制度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满洲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对王某某的警告决定,告知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接受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会上,司法所将这次王某某违反监管规定的始末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与王某某一同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并在之后的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中能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2018年,社区矫正运用了司法智能终端开展工作,掌上司法在签到管理、报警管理、定位监控等方面,能够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