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区许某甲与许某乙、许某丙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扬州市邗江区某镇某村正处于全面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关键时期。该村许家老宅在拆迁范围内,房屋面积为140平米,经评估公司测量后赔偿款为40万元。许家老宅由许家三兄妹(即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父母于1985年建成。许家父母均已逝世,现在许某甲夫妇和许某乙居住于此,许某丙在房屋建成后出嫁外地。许某乙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之前由许某甲和许某丙两家轮流照顾。平均每年在许某甲家住9个月,在许某丙家住3个月。近几年,许某甲为三女儿许丙招婿后,许丙一家长期居住于此,照顾父母和叔叔许某乙。许某甲大女儿许甲、二女儿许乙出嫁至外地。 该镇拆迁工作组多次上门宣传拆迁征收政策,该屋户主许某甲初步同意了拆迁安置方案。就在双方即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夕,许某丙和许某甲的三个女儿都向该镇拆迁工作组提出了异议,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并对各自应得的份额产生争议。 为了不影响拆迁进程,同时解决好许家家庭矛盾和拆迁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委会接受拆迁工作组的委托,负责调解许家各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拆迁请求及许某乙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许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许某丙主张权利,要求拆迁补偿款三兄妹平分。理由是许家老宅为其父母所建,作为女儿应该和两个哥哥平分父母的遗产。老宅目前无房产证,许某甲不是老宅的唯一主人,无权单独决定签字与否。虽然许某丙出嫁后不居住于此,但许某丙在建房时也出了钱出了力,并且之前也承担过照顾哥哥许某乙的责任,于情于理都应该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二是许某甲的小女儿许丙主张分得叔叔许某乙的拆迁补偿款。理由是目前许丙一家和许某甲、许某乙居住于此,担负着照顾老人的责任,并且许丙与叔叔许某乙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过赡养协议,许丙负责赡养叔叔许某乙并为其养老送终,叔叔许某乙的遗产归许丙所有。同时,自己结婚时将老宅装修一番,是老宅能补偿到40万的一个有力条件,现在拆迁了,赔偿款中应适当补偿一部分给自己。三是许某甲的三个女儿要求分得许家老宅的拆迁补偿款。她们认为自己也照顾了父母和叔叔,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四是许家其他人都不同意许某丙的主张,认为按照农村规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分得许家老屋的财产。 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首先,许某丙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许家老宅属于许家父母的遗产,在许家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其次,许某甲的子女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许某甲夫妇都健在,不存在其子女代为继承的情况,因此许某甲子女的主张不予支持。 并且,许丙要求分得叔叔许某乙拆迁补偿款的要求也不应支持。许丙与许某乙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可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许丙在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可继承叔叔许某乙的遗产。但叔叔许某乙仍健在,许丙不能分得叔叔许某乙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装修增值要补偿,据调查,许丙前后花去10多万,对房屋里外进行装修,改善居住环境,应该予以补偿。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许家亲属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了三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许某丙的主张这一矛盾焦点展开。许某丙一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款,许某甲和许某乙一方不能接受许某丙的要求。针对这一矛盾,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许某丙主张的合法性,并提出许某乙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许某甲的妻子也中风瘫痪在床等情况,希望家境优越的许某丙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结束。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邀请当地村支书以及熟悉许家情况的村民好友帮忙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做出让步。 第二次调解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许某丙的主张,二是许某甲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有了第一次调解的基础,许某丙做出了让步,考虑到两位兄长的实际情况,只要求获得一部分拆迁款,以显示出其在许家的地位,是许家的女儿。针对许某甲三个女儿的主张,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三个女儿表示理解,不再主张此要求。调解中还讨论许某乙赡养的相关问题,最后许家人决定由许丙继续照顾许某乙,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次调解主要围绕拆迁数额如何分配、使用的问题展开。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许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 1.许家同意签订许家老宅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一共40万元,许某甲、许某乙各18万,许某丙得2万元,许丙得2万元; 2.经许家人协商一致决定,根据许家的实际情况,许某甲赠与女儿许甲、许乙每人2万元; 3.许某乙由许丙赡养,许某乙的拆迁补偿款也由许丙保管并用于许某乙今后的生活开支等,许某乙逝世后其遗产由许丙继承; 4.许某甲出资10万元,许某乙出资5万元,许丙出资5万元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后期装修全部由许丙负责,许丙在许某甲夫妻养老上要承担主要责任,许甲、许乙履行好女儿的职责,安置房作为遗产以后全部留给许丙; 5.许某丙将2万元拆迁补偿款赠与许某甲、许某乙,每人1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许家各种矛盾和拆迁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拆迁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许某丙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许某丙既是许家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许家的长辈,把许某丙的工作做好后,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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