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对髋臼骨折术后所致骨盆畸形愈合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被鉴定人邹XX在慈溪市因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等损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后,目前已临床稳定。现因事故处理需要,委托人委托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要求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被鉴定人邹XX的致残程度进行评定。 据慈溪市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075XXXX)记载:邹XX于2018年3月15日因“车祸致右髋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查体:神清,头部创口处敷料包扎中,已清创缝合,双瞳孔光反射灵敏,颈部稍压痛,胸廓无压痛,腹平软,无压痛,胸腰椎无明显压痛,右髋部压痛,活动受限,趾端感觉活动血供可。摄片示:右髋臼骨折伴脱位,骨盆骨折。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3月24日行“右髋臼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术后予预防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邹XX于2018年4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右髋臼骨折伴脱位,骨盆骨折,头皮挫裂伤。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邹XX自行步入本所检查室,神清,精神可,应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头、胸、腹(-)。右髂前沿腹股沟至耻骨联合上可见一长22.0cm瘢痕,愈合可。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阴性。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基本等长。余无殊。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邹XX于2018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髋部疼痛,伤后入院查体示:右髋部压痛,活动受限等临床体征,结合伤后影像学检查所示,认为被鉴定人邹XX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的主要损伤明确,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住院手术治疗后,目前已临床稳定。根据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第4.10.2条d款:“髋臼骨折术后”之规定,被鉴定人邹XX目前的骨盆形态属于畸形愈合。据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条4款:“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邹XX因交通事故致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目前遗留骨盆畸形愈合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邹XX于2018年3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目前遗留骨盆畸形愈合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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