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吴某某与陈某某原为恋爱关系,两人于2018年7月12日分手。后吴某某多次要求复合,均遭陈某某拒绝。2018年8月1日,吴某某驾车尾随陈某某至XX市XX街道XXX商业区,后持刀下车,在该商业区52号附近追上陈某某,持刀朝陈某某腹部、颈部连刺数刀,致陈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因吴某某曾诊断为抑郁症,为明确吴某某此次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某某市公安局委托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系独生子,出生及生长发育正常,适龄读书,学习成绩一般,读至职高毕业,毕业后曾从事销售工作。后又自营个体服装生意,工作能力尚好。既往身体健康,无其他重大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性疾病家族史、无吸毒史。幼年时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平时性格较内向,人际关系一般。 2.据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8年08月01日):今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在XX坊XXX楼下的步行街那边我用刀桶了我的前女友陈某某。我与女友2017年2月16日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大概一个星期之后,我们就同居了。她跟她家里人说起了我,陈某某的妈妈就去给我们两个算命了,算出来说我们两个的生肖不和,但我们还是在一起。2018年之后,我们两个之间吵架开始多起来了,半个月前,陈某某正式向我提出分手,当时我是同意的。但是我每天晚上睡不着觉,做梦梦见她,我心里还是想跟她在一起,但是陈某某还是不想跟我在一起,把我电话拉黑了,微信也拉黑了。这几天我就一直在找她。今天晚上6点多,我开着自己的锐志轿车到了陈某某上班的地方等她下班,我看见陈某某出来,上了门口一辆银色的大众轿车,开车的是个男的,我不认识。陈某某上车之后,那辆大众轿车就往XX方向开了,我就开着自己的车跟在后面,一直跟到XX坊XXX前面的那条横路上。陈某某好像发现我在跟踪,她从副驾驶室下车,跑进了一个弄堂。陈某某下车后,那辆银色大众轿车就开走了。我看到陈某某跑进去了,我就车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追过去。我当时拿刀就是想吓她一下,刀鞘那个时候也包着的,我拿着刀进去的时候,还在刀外面包了一件短袖。我追了过去从背后把陈某某的手拉住。她要走,我就拉着她不让她走,她就开始叫旁边的保安。我说:“你不要叫人,我有刀,再叫我真的捅你了。”但是她还是叫救命,我就直接用刀往陈某某的肚子捅了一刀。捅了之后,陈某某还是在叫救命,我就又用刀往她脖子部位捅了两三刀,捅在她脖子的左侧。捅刀之后,我整个人都懵了,我就往外跑,刀有没有扔掉我也忘了。我跑上车之后,我直接就开车走了,乱开了一会儿,也不知道去哪里,后就直接来某某派出所了。 第三次讯问笔录(2018年08月02日):我没有想杀她,一开始我只是想吓唬她一下,让她跟我好好说话,结果她在喊保安;我就把她推到,她还在喊救命,我跟她说我有刀,别再喊了,再喊我真的捅你。之后她还是喊,我也不知道怎么了,就朝她肚子插进去了,之后就情绪失控了,就乱捅了。我没有考虑后果,我开始就没有想发生这样的事情,没有想后果。我真的很爱她。事后还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还给她的老板娘发了微信,跟她说“某某出事了在人民医院,快点通知她妈妈”……我们分手之后,她一直不理我,电话也不接我的,信息不回。我知道她上班的地方,就三天两头去她上班的地方,就为了看她几眼,她晚上下班后她妈妈接她。可是昨天看见她上了一个男人的车,这个男的我不认识,就想看看他们去干嘛。她下了那个男人的车后,我追上她,就想问她,是不是跟那男的约会。昨天晚上我去她上班的地方看她,因为担心她妈妈来接她的时候看见我,我就在XX坊买了一包口罩(10个)。在她下班的地方我就戴上了,我是为了防止他妈妈看到又不是为了防止她看到,在拉住她时,我就把口罩摘下来了,后来口罩去哪里我也不知道了。我没有传染病,没有精神病史,家族中没有精神病史。 第六次讯问笔录(2018年08月07日):...陈某某在我之前,她在宁波谈过一个男朋友,她告诉我的。刚在一起的时候她租房有个男的敲门,但我们都没有开门,她说跟这个男的没有发生什么,之后我们同居的时候也没有别的关系好的男的,就是我们吵架的时候,她跟别的男的在微信上倾诉,我看到后被我删除了,这次分手之后,我就看到她和别的男人在公园散步这一次,其他没有了。 3.据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父亲吴某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8日):我和我老婆史某某本来是在内蒙古那边养蜜蜂的,吴某某出事之后,亲戚就打电话给我,我和老婆在8月2日晚上回到XX。8月7日我们给吴某某聘请了一名律师,律师会见之后跟我说吴某某在案发前曾到XX市第X人民医院看过精神科,我们在吴某某卧室的床头发现了这些药物。有一张心电图报告,是吴某某在2018年7月27日做的:有一板“劳拉西泮”片,本来10片一板,现在只有9片;有一盒盐酸舍曲林,内装一板14片;有一盒盐酸米安色林片,本来一盒12片装,现在只有11片。还有一张上面三种药的收费票据。 4.据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所在地治保主任史某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28日):吴某某我认识,我们两家相距也就一百米。吴某某是家里的独生子,读书一般,大学考不上,读的是职高。吴某某没有结婚,之前在我们长河谈过一个女朋友,心合不拢就散了,他杀的这个女朋友应该是他在XX卖衣服的时候认识的。吴某某精神是正常的,从小到大看看都好的,不过他出事后,他表姐说起过,说案发之前吴某某凌晨老是给她打电话,说睡不着,她表姐说你去医院去看病,听说他也去医院看了,出事后,吴某某也跟他表姐联系,说把那个女的桶了两刀,他表姐就劝她去自首,他才又开车去自首的。 5.据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某某市第七人民医院励某某医生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9日):2018年7月27日,我回忆起来有点印象,我记得当时是他一个人来的,他自己口述因与女友分手,睡不着觉,经常想起以前跟女友在一起的事情。自说有自杀的想法,有打人发脾气的想法,一个人会独自哭泣,我当时还问他,能不能控制自杀、发脾气的想法,他说偶尔会有自杀的想法,但可以控制,当时我还让他做个心理咨询。但那天已经16点多了,医生也不在,就没有去,后来给他做了一个心电图,心电图看起来是正常的。当时根据他口述的病情,我考虑可能有抑郁伴焦虑,给他开了三种药,并叮嘱他来复查。盐酸舍曲林片,这个是抗抑郁的,在给他开的药当中这个是主治抑郁的。还有两种盐酸安色林片,劳拉西泮片是辅助治疗的,小剂量服用可以帮助,加深睡眠,用法和用量也都写明的,我印象中让他一周后复查的。我们精神科医生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抑郁症,主要是根据国际通用ICD-10,他这个主要是他一个人的自述,而且当时他一个人来,我也没有办法证实他讲的真实性,从他所说的来看,我考虑他抑郁伴焦虑状态,当然这只是初步的诊断。因为他是第一次来,而且没有家属陪同,也没有其他的辅助治疗、检查。 6.据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同监室杨某、冯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23日):吴某某睡觉不太好,这20多天来,大部分时间他夜里都有醒来的情况。我们夜里都有值班的,今天他还跟我说半夜里有醒来睡不着觉,在监室里看书了,他这人情绪波动比较大,比如上一秒还在说说笑笑,下一秒就突然不说话了,表现很难过。还有监室里安静学习的时候,放着音乐,大家都不说话,他很多情况下都会哀声叹气的。刚进来的时候表现的还要厉害点,我记得刚进来那天,他是中午关进来,紧接着监室就是安静学习的时间,他哭了;从关进到现在哭过2、3次。就是情绪不好,感觉不稳定,很忧愁。想起自己的案子时,他就表现出很懊悔的样子,有时打自己腿几下,不吭声。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在警察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整洁适时,年貌相符。意识清楚,接触合作,对答切题,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无明显目光回避或故意装坏等表现,但语音低、语速慢,表情愁苦。其记忆、智能无明显异常,能够正确回答自己的年龄、出生日期、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等。一般常识掌握、计算能力、推理判断能力未见明显异常。未发现存在任何幻听、幻视等感知觉异常,其思维连贯,联想正常,无思维松散或内容荒谬的表现,未发现任何妄想或超价观念。情感反应尚自然,情绪低落,谈及杀人一事时,表现十分悔恨并痛哭不止,称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那样做,别人都认为自己是“畜生”,有消极观念,称“每天都想怎么死”,但未发现既往存在持久的情感低落、兴趣减退、自我评价过低等体验,称去医院就诊是因为“(分手后)感觉人精神上吃不消了,脑子里一直想着她,做梦也梦到……每天晚上睡不着”。鉴定过程中情绪尚稳定,未发现明显怪异的言语和行为,也未发现自我中心、易激惹等明显人格偏离的表现。 被鉴定人能详细描述自己与被害人的相识、相恋、同居、闹分手等经历,承认自己杀人的行为,其能够回忆案发前后的情况,所讲述过程基本与笔录反映的过程一致,否认作案前有预谋,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称“我不是杀了个仇人,我是把我挚爱的人杀了”,“我就是生气,想让她跟我说话,想看看有没有机会跟她谈一下”。自述“从分手后每天都睡不着,常常回忆两人在一起的经历,每天到她上班的地方等她”。案发当天“拿刀只是想吓吓她,之前给她发信息、打电话都不接,我只是想通过这样,跟她好好说说话,谈一谈,从来没想过要伤害她”。能记得案件发生时捅第一刀的情况,“她一直喊人,我又害怕,又不想让别人看到……”,对后面捅刀的情况记忆不清,称“后面就完全失控了”,“后来就记得拼命的跑出去……给她老板娘发微信……打过120……想过自杀”。其否认案发期间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也否认存在被控制体验。其对自己案发时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表示愿意接受惩罚,甚至表示“最好判我死刑”。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两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正常,气管居中,甲状腺未及肿大,心肺无殊,腹部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未触及,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脊柱无殊,神经系统未引出病理体征。 3.心理测验:2018年9月17日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总分21分。被试者有中度的抑郁症状。 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总分13分。可能有焦虑。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原始总分31分,焦虑忧郁得分12分,缺乏活力得分7分,思维障碍得分4分,激活性得分3分,敌对猜疑得分3分,自知力障碍得分1分,工作不能得分1分。总分未超过阳性划界分。 格式塔测验(BG):测验行为:合作。提示:紧张、焦虑不安感;敏感警觉;矫枉过正倾向;情绪不稳定。 艾森克个性测验(EPQ):精神质(P)维度,测查一些与精神病理有关的人格特征。原始分,10;标准分,64.23。被试者的精神质非常明显。内-外向(E)维度,测查内向和外向人格特征。原始分,3;标准分,32.82。被试者表现出典型内向的性格。神经质(N)维度,测查情绪稳定性。原始分,21;标准分,72.86。被试者表现出情绪不稳的特征,可能有焦虑、紧张、易怒、睡眠不好、躯体不适等症状。掩饰(L)量表,L量表为效度量表,也可测查朴实、遵从社会习俗及道德规范等特征。原始分,7;标准分,35.52。本测试可靠性较高,测试有效。 生活事件量表(LES):生活事件刺激总量:66,正性事件刺激量:6,负性事件刺激量:60,家庭问题刺激量:57,工作学习刺激量:9,社交与其它刺激量:0,LES总分越高反映个体承受的精神压力越大。 90项症状清单(SCL90):行为观察:回答认真,总分:305,总均分:3.39,阳性症状数:69,阴性症状数:21。测验结论:阳性症状超过常模水平,提示被试者有心理健康问题。 4.实验室检查:2018年9月17日 视频脑电图:脑电图临界状态。 脑诱发电位:VEP、P300、ABR、AEP未见异常改变。 头颅CT(放射号:88246):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吴某某系独生子,自幼生长发育尚正常,身体健康,无重大躯体疾病及精神障碍史。自幼父母长期在外工作,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读书时成绩尚可,读至职业高中毕业,毕业后曾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又自己经营个体服装生意,工作能力尚好。平时性格较内向,人际关系一般。周围人反映其精神状况正常,案发前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分手约半月左右,有情绪低落、睡眠差的表现,曾在XX第七人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门诊就诊一次,未再复诊。同监室人员反映其情绪波动比较大,睡眠较差。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尚合作,对答切题,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语音低、语速慢。其智能、记忆未见明显异常,思维连贯,联想正常,无思维松散的表现,未发现明显幻觉,妄想症状,情感反应基本协调,其目前情感反应尚自然,情绪低落,谈及杀人一事时,表现十分悔恨并痛哭不止,未发现持久的情感低落、兴趣减退、自我评价过低等体验,也未发现自我中心、易激惹等明显人格偏离的表现。头颅CT等辅助未发现明显异常,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与被害人原系恋人关系,并已同居一段时间,后因经常发生争吵,女方提出分手,当时被害人也表示同意,可分手后被鉴定人情绪低落,经常回忆两人在一起的经历,晚上睡不着,白天去被害人上班的场所等候,试图找被害人说说话,挽回两人的恋爱关系。在遭到被害人拒绝(短信不回、电话拉黑、微信拉黑)的情况下,仍尾随被害人至案发地。被鉴定人曾因失恋失眠、情绪低落而就诊精神专科医院,但当时精神状态符合正常人失恋的心理反应,不符合抑郁发作的临床特征。目前被鉴定人思维清晰,情绪因失去恋人而悲痛悔恨,属于正常的情绪反应。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作案时无精神病。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 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此次案发时意识清楚,能够回忆案发过程,未发现明显意识障碍或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并未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系因双方感情纠葛,沟通不顺畅,导致被鉴定人整日闷闷不乐,内心矛盾冲突,多次欲找受害人交流遭到拒绝,在强行与之谈话的过程中,对方反抗,在生理性激情下做出的冲动杀人行为,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存在实质性的辨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无实质性损害。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42分。综合考虑,评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