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案卷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17年8月31日18时45分许,被鉴定人赵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往北行驶至XX镇XX路6号附近路段,与行人许XX及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并继续行驶约80米,与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最后行驶至XX路口,与停在前面等红灯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而停止。造成一死二伤和五辆车子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被鉴定人作案前后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疑似精神障碍者,故委托本所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以明确其发生交通肇事时有无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据被鉴定人开店的邻居刘XX询问笔录:我来这边开推拿店半个月左右,开始看不出其精神有异常,但在8月30日他来我店里感觉有点不一样。3、4天前他送了我一壶山水说烧茶好喝,在8月30日早上8点左右,我为表示感谢,送了他一瓶老家带来的麻油,到了9点多他拿着我送的麻油说有毒,两人发生争吵,他很凶,要打我。到了中午,他又到我店里来,他说我监听他的手机。我当时觉得莫名其妙,就叫他报案好了,他没有报案就回店里去了。 2.据出警的民警情况说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赵XX打坐在地上祈祷,口中念叨“阿弥陀佛…”,后带其到交警中队调查,其又念叨“我要腾云驾雾…”。第一次谈话期间他置若无人,狂吼“我要称霸宇宙,宇宙就是我的家,我是万能的…”。后又态度温和念叨“没有井水喝喝山泉吧!没有山泉喝雨露吧…。”后来把他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3.据县110指挥中心接警民警证明:在8月30日上午八点十五分,赵XX(手机号码显示)报警称“遭人下毒”,追问他具体情况时沉默不语,过了一会尔说“算了”,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指挥中心把这个情况通报给了他的妻子。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警察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对答切题,能够建立良好的交谈。问及案发前的情况,讲:“最近两年买房银行贷款68万,老婆在商场开化妆品店亏损有30万,压力很大。”“老婆要我写诉状,向商场索赔,但按合同是没法索赔的,按道理商场经营不好应该赔的,这个诉状不好写,我写诉状有三天没有睡觉。”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言语性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讲:“在案发前三天我感觉跟我利益相关的人想陷害我,主要是商场的人,因为我在向法院讨公道索赔…。”问及具体情况时,说:“我的店旁边无缘无故开了一家推拿店,这个地方开按摩店是没有生意的,我想到是他们(商场)派来卧底的。有时候他会在店门口做一些手势,还发出‘呵、哈’的声音,很恐怖…。”承认因为隔壁店主送他香油怀疑下毒,为之吵架并报警,还认为有人跟踪及监视他,称:“我有时手机打不通,还收到信息扰乱我的手机,我怀疑有监听器…。”“我耳朵还能听到魏老师(儿子的老师)跟别人讲我的事情,还能听到肚皮里发出好多人念经的声音…。”对作案经过仅能大概叙述,好多细节回忆不清,显示当时意识清晰度下降,并存在被害妄想、被控制感,讲:“我记得那天晚上去店里取两包参,我出来的时候看到旁边按摩店的老板在看我,我怀疑他是数我的脚步。”“后来我开车回家,知道开始撞了人,最后追了尾,但中间发生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我当时精神恍惚,感到有人在追杀我,感觉很恐怖,好像人被控制,汽车不是我控制的…。”称追尾后脑海里看到菩萨,就念“阿弥陀佛”,后来感到自己就是如来佛祖,能控制宇宙,是万能的。问及住院情况,称第二天住院后也有不安全的感觉,看到保安认为是利益相关的人派来的,住院10天后这种感觉全没有了。谈到对案件的后果时,讲:“事情发生了,能赔的尽量赔。”日前无明显的精神症状,情感反应适切,自知力完整。 (三)心理测验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9分,无刑事 责任能力。 2.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总分26分,提示无明显精神症状。 (四)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脑电图。 2.头颅CT检查: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综合资料显示:被鉴定人赵XX既往无精神病史,2017年9月28日因老婆开店亏损经济压力大,并写诉状三天未睡而出现精神异常,怀疑周围的人要害他,被人跟踪、监视等,曾打110报警。案发后因精神活动明显异常,被送入XX县精神病医院治疗。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合作。在案发前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言语性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时有意识清晰度下降,并存在被害妄想、被控制感、极度恐惧等精神病性症状,称:“我当时精神恍惚,感到有人在追杀,好像被人控制,这个车子不是我控制的…。”目前精神症状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完整。 结合鉴定材料和精神检查,①被鉴定人 在案发前三天急性起病;②精神检查发现,作案前后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监视感、被跟踪感、被控制感、言语性幻听等精神病性症状,目前情感反应不调,自知力无。③病程持续10来天,精神症状完全缓解,自知力完整。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被鉴定人赵XX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起病急骤,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的短暂精神障碍。就被鉴定人而言,案发前因经济压力大,写诉状几乎三天三夜没有睡觉后出现精神病发作,感觉周围的人害他,被人跟踪、监视等。本次案件,被鉴定人在驾车时感到有人追杀,汽车不受自己控制,以致撞人撞车,最后追尾而停住,并对案发经过不能完全回忆。被鉴定人作案是在被害妄想、被控制感等精神病症状的直接支配下所为,并存在意识清晰度下降,其在交通肇事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赵XX符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特征。 2.法定能力评定:赵XX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