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抚养人劳动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被鉴定人XX的父亲XXX因交通事故死亡。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案件过程中,XX的兄弟反映:其姐姐属于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为慎重处理,现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特委托本机构对其做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个人生活成长经历、既往就诊治疗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 据了解被鉴定人出生于原籍,适龄上学,1997县职业高中毕业后在酒店做服务员1年余,之后到杭州学美容,2000年后在外地做过“会计”。出现精神异常后曾在XX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出院后一直由其父亲(乡村医生)给其购买药物治疗,服用“氯氮平12片/日”,平时个人生活能够自理,能够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无法从事既往工作,有时做一些来料加工,2017年6月份后未再工作。平素个性:温和,偏内向,朋友不多。未婚未育,无吸烟、嗜酒、吸毒等嗜好。既往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否认有其它重大内外科疾病史。精神疾病家族史:阳性,其四叔患“精神分裂症”,于1998年发病期间自杀身亡;其外太婆有精神异常史。 据XX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0003XXXX)记载:被鉴定人XX于2005年5月28日起至2005年7月7日,曾因“眠差,疑被害、疑被议论3年半”,在XX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予“氯丙嗪150mg/日、启维片0.4/日”治疗,以“临床痊愈”出院。 据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XX镇XX村村民XX,身份证号:3325XXX122,此人患精神病,被鉴定为肆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精神病时有发生,到处奔走,并且还会伤人。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残疾人证号:3325XXX264)记载:XX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XX由其母亲及弟弟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整洁、适时,被动接触,检查尚合作,意识清,注意力能集中,问之能答,定向准,询问下能够简单叙述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称自己1997年职业高中毕业,毕业后曾在酒店当过服务员1 年左右,之后曾去杭州学过美容,也曾做过“会计”,近几年都在家里,没有出去工作,有时会去做一些来料加工等,做来料加工,每月能挣100-600元钱。问及其平时身体情况及既往病史时,其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吃药治疗,但是对自己哪些情况属精神异常表现,则说不清楚,自知力不全,进一步交流发现,其对答常离题,前言不对后语,思维较松弛,并存有牵连观念和片断、不系统的被害观念等,内容显得荒诞,如其认为隔壁村的人、自己以前的同事会在背后议论自己,并称有时候家人会把她当为人质,感觉要挖她的眼,割她的耳等,问其家人为何要这样做时,又说不出所以然,语焉不详,思维显得贫乏。检查时其表情呆板,偶有自笑,情感反应平淡不协调,但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智能未见明显异常(总智商89)。体检无殊。头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分析说明】

据被鉴定人既往就诊治疗情况,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包括头颅CT、精神检查等)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评定 被鉴定人XX精神家族史阳性,其叔叔及外太婆有精神异常史,其本人自10余年前出现“眠差,疑被害、疑被议论”等言行异常,在XX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当时疗效尚可。后虽维持抗精神药物治疗,但病情欠稳,据当地村委会证明XX平时病情有时发作,到处奔走,无劳动能力等。目前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清,被动接触,检查尚合作,问之能答,能简单叙述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等,但深入交流发现其思维较贫乏、松驰,存有牵连观念和片断、不系统被害妄想,情感反应平淡欠协调,自知力不全。但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智能亦未见明显异常。体检无殊,头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综上,被鉴定人XX的病史特征及目前临床表现,按照《国际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目前处于病情不完全缓解期。 (二)劳动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XX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目前仍有部分精神病性症状未缓解,处于病情不完全缓解期。其平时个人生活虽能自理,但劳动能力仍明显受损,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作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评定,符合该标准第“5.6.2六级条款系列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的规定,符合六级致残等级的标准,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病情不完全缓解期; 2.劳动能力评定: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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