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周某某与陈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底,金溪县某小区业主陈某某对自己在小区内的住房装修作业,施工时间自早上7时左右不间断持续至下午18时,期间进行了地面切割挖槽布线等施工,产生了较大噪音。陈某某楼下的小区业主周某某已入住小区,家中还有两位老人和一名学龄前儿童,在陈某某房屋装修期间因噪音问题无法正常休息,给周某某家庭生活带来了较大困扰。2017年6月开始,周某某多次与陈某某协商,双方均无法就装修时间达成一致,周某某请求物业介入协调后仍无果,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因周某某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为避免关系进一步恶化,暂不愿意采取报警这一措施,故于2017年6月12日向金溪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求陈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与当事双方多次调查沟通后,发现双方主要矛盾在于装修时间的安排。周某某表示由于陈某某装修自早晨7时就开始,且中午也不间断,导致家人无法得到正常的休息,对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形象。而陈某某表示自己马上将举办婚礼,必须赶工期在婚礼前完成装修,不愿意调整自己的装修时间。 针对双方的主要矛盾,调解员首先向律师咨询了有关噪音污染的法律法规,律师认为,根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于20时至晨8时和12时至14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陈某某自早7时至晚18时不间断装修的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其次,调解员向小区物业咨询了物业合同中有关装修时间的条款,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合同中规定了业主自晚20时至晨8时和12时至14时禁止进行室内装修,且业主在未有特殊情况下需在3个月内完成室内装修作业;最后,调解员向派出所咨询公安机关关于噪音污染的处理方法,派出所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调解员根据上述了解的情况,首先与陈某某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陈某某的装修行为违反了《条例》和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规定,若其拒不改正,其他业主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根据普通人日常作息时间,建议陈某某将工作日装修时间调整为8时至18时(其中12时至14时30分不得进行装修作业),节假日装修时间调整为9时至15时(其中12时至15时不得进行装修作业),并按物业合同规定在8月底完成装修作业。在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下,陈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周某某一家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并表示希望向周某某当面道歉以缓和邻里关系。在明确了陈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周某某进行了沟通,周某某表示完全同意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并愿意接受陈某某的道歉。经调解员安排,陈某某上门向周某某致歉,双方关系得到了较大的缓和与修复。

【调解结果】

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一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陈某某将工作日装修时间调整为8时至18时(其中12时至14时30分不得进行装修作业),节假日装修时间调整为9时至18时(其中12时至15时不得进行装修作业),并按物业合同规定在8月底完成装修作业。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认真履行。 调解协议签订后,秀调委分别于6月28日和7月5日就协议履行情况对周某某进行了回访,周某某表示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集中到城镇小区,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而矛盾的主要根源就在于部分小区业主思想意识一时无法适应小区的生活和管理方式。类似此次案例的小区业主间的矛盾还有很多,主要特征就是发生在邻里间的生活小事,但双方又难以让步达成协调,针对此种矛盾纠纷,可以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入手调解。调解员中立公正,以法、理、情打破矛盾双方各自的内心偏见,引导互相体谅,从而较容易地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调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