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1984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4月13日入监,于2015年6月10日移押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改造。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王某某、张某结伙,分别利用担任上海庆翌电子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部分应收款、虚增应付款或者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29,011.29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庆翌公司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法侵吞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27,016.45元。同案犯: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家中情况:王某某父亲常年在山上干农活,母亲是家庭妇女,无经济收入,还有一对龙凤胎弟妹,正值结婚生子的年纪,家里负担较重,且叔叔又出了车祸,主要由其父亲出钱救治,使原本不宽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王某某性格较偏执,由于家中让其相亲,其觉得烦躁,便离家到上海打工。其到上海之后一直在一家台资公司担任财务,工资收入并不高,仅够维持每月生活成本,并无积蓄。其和公司另一名财务关系较好,2013年开始,两人共同作案,共侵占公司35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某某涉及24万元。24万元中部分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其余每月固定打钱回家,案发后,王某某当场退了7万元,其余17万元由家人借钱后退还,所有违法所得全部归还。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2015年6月10日移押到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改造。刚到总医院的王某某性格孤僻,少言寡语,缺乏自信,在劳动中常常因不善于沟通,引发病员不快,在生活区与其他服刑人员相处中也会因性格脾气发生摩擦。主管民警常常耐心教育,帮其转换考虑问题的方向。服刑的两年八个月里,王某某因家庭远在陕西,家人只接见过一次,但考虑到其内心怀着亏欠家人的心情,主管民警会在其家人生日或者特殊节日里给其增发信件和贺卡。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开始实施,明确要求有能力履行财产刑判项的必须全部履行,才可以上报假释,王某某的心又一次跌到谷底。在案发之后家人已经借了17万元退还违法所得,还剩下3万元的没收财产,原本打算在服刑改造时省下劳动报酬履行财产刑,剩余的等到出去通过自己的努力再还。根据新政策她属不能假释范围。主管民警知道她的情况之后,当即与王某某谈话,讲明刑事政策,王某某最终还是决定让家人帮其借3万元钱缴清了被没收财产。等她出监之后再偿还债务。王某某能认罪悔罪,改造表现好,财产刑判项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报请假释的条件,但因其系共同犯罪,要进一步了解其同案犯的退赔情况。在与女子监狱联系后,得知同案犯的钱款已经缴清且已刑满释放。在取得其同案犯的缴款证明后,我院遂对其进行假释立案并寄发社区征求意见函。 在收到假释回执之后,我院一监区女病房主管民警按规定对王某某假释案申请立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报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履行财产刑判项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1月19日监狱召开评审会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2018年1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因此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崔某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于2018年2月13日以(2018)沪01刑更第214号裁定书,裁定对该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1年5个月。该服刑人员实际在监执行的刑期为3年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