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47年9月5日出生,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以(2010)静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不准撤回上诉,发回重审。2011年7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静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2011年8月16日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1日移押我监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3年7月25日减刑一年,2016年4月27日因有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该犯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钱款人民币三十万元;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该犯系三类罪犯从严对象。该犯系70周岁老年犯。
【案件办理过程】
1.立案审核 2018年1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罪犯胡某某的假释立案申请,经审查,罪犯胡某某上次报请减刑时因有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1年6个月,此次报请假释和上次减刑的间隔期正好满1年6个月,根据法释[2016]23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该犯在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踏实改造,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该犯上次减刑后到此次报请假释前,正好间隔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但是职务类罪犯假释要比其他罪犯从严掌握,考虑到该犯曾有立功情形,且为70周岁老年犯,具有一定的从宽情形,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通过了对该犯的假释立案报请。 2.向当地司法局征求意见 监狱在通过了监区对该犯的假释立案报请后,监狱及时向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发送了假释调查评估函,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具备回到社区假释的条件,有自购住房,且居住条件宽敞,该犯家庭和睦,家庭成员接纳心切,愿意提供其一切生活费用,该犯无不良社会交往情况及不良嗜好现象。符合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2.评审会意见 在徐汇区司法局通过了对该犯的假释调查评估之后,罪犯胡某某假释案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等环节和公示程序后、送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科室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送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经过审议,罪犯胡某某虽为职务类罪犯,但系70周岁的老年犯,曾经在狱内有立功情形,交付执行后表现一贯良好,且没有再犯罪风险,假释条件较为成熟,故同意报请罪犯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均未对罪犯胡某某假释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3.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经审查,罪犯胡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程序合法。 4.办公会决定 在收到检察机关关于罪犯胡某某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行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在上次减刑后 ,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然系职务类罪犯,但是系70周岁老年犯,曾经在狱内有立功表现,有一定的从宽情形,报请假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办公会一致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 5.移送法院 监狱于2018年4月5日将罪犯胡某某假释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开庭过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罪犯胡某某假释案件予以立案,并向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罪犯发出开庭公告。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程序规定,来监对罪犯胡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在开庭现场对罪犯胡某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问,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各自的意见进行了陈述。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提出,根据罪犯胡某某的在监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该犯符合假释条件,虽为职务类犯罪,但是系70周岁老年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曾有立功表现,具有一定的从宽情形,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某某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证明罪犯胡某某改造表现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 罪犯胡某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认罪悔罪,如能最终假释,回归社会后,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程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自被减刑后,仍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发生;学习态度端正;虽系老年犯,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违法所得及附加财产刑全部退缴和履行。为此,受到执行机关南汇监狱6次表扬的奖励,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也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自被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南汇监狱提请对罪犯胡某某的假释建议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第82条、第83条之规定,对罪犯胡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