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女,1999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银川市某某区某某店上班期间,在店内卫生间内产下一名男婴,因害怕被人发现,被告人随即将该男婴从卫生间窗户丢弃,男婴掉落在银川市某某区某某小区7号楼三单元东侧墙角处,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2017年8月16日晚,该男婴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无名男婴系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7年8月17日,刘某因涉嫌犯遗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8年4月27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因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均未委托辩护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定该中心刑事律师辩护库法律援助律师郭蕾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郭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查阅并认真研读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总结本案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收集案卷中不利于和有利于被告人刘某的证据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和辩解。后又约见已故男婴父亲王某某,了解其对本案意见,经过沟通后王某某自愿谅解被告人并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制作谈话笔录后,将此材料作为本案量刑证据提交法庭,并按时参加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本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没有问题,故律师重点针对被告人刘某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第一,被告人怀孕、分娩时系未成年人,明显缺乏社会经验;第二,被告人实施犯罪,主观上不应认定为故意,对于被告人来说,那一刻她不知道将孩子丢出窗外意味着什么,准确地讲她不知道当时应该做些什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很难认定为直接故意,更不能以此判断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第三,被告人的男朋友,即已故男婴的父亲也谅解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取得全部亲属的谅解。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情节轻微,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危害性不大;第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服法。辩护人认为其本人态度十分诚恳、真诚悔罪。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时其多次哭泣,被告人的行为和语言都在忏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哭泣、悔意、表情、眼神等等,表现的真诚,足可以判断其认罪、悔罪;第五、被告人在分娩时刚满18周岁,准确地讲是18岁零39天,其今后的人生路还很漫长。辩护人认为,刑事犯罪需要严厉打击,但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刑法从严打击的对象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属于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对象。 二、如果法院经研究决定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除辩护提出的以上意见之外,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首先,不能割裂看待本案,考虑被告人缺乏社会经验,其性行为、怀孕等均发生在其成年之前,建议参照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其次,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三,本案取得所有相关人员的谅解,危害后果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第四,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真诚认罪、悔罪。第五,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最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第二点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分娩下男婴后,因害怕被人发现将男婴从卫生间窗户丢出,致男婴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刚成年,未婚先孕,出于害怕被人知道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区别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情节较轻的”。本案虽属犯罪情节较轻,但系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所在社区同意对被告人刘某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后果缺乏认识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量刑情节,并多次与被告人刘某家属沟通。经过律师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缓刑。现刘某又回到了家庭,回归了社会。刘某及家属对此结果满意,对援助律师所付出的努力十分认可。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曾经活泼可爱的少女,曾经甜蜜的恋情,本该在合适的年龄结出幸福的花朵,但终因缺乏社会经验,一错再错,既伤害了自己,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此案也应引起社会和家长的高度重视,家长和社会应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对未成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社会习气的影响,很难分清对错,再加上青春的懵懂,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社会的帮助,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