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陆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2020年6月,陆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无前科。2020年7月6日,陆某到无锡经开区政法办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陆某报到后,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并患有中度精神忧郁症,正在服药治疗,感觉今后人生道路毫无方向,非常迷茫;因患精神忧郁症,心理上不愿与人交流,性格较为内向,甚至有意封闭自己;再加上陆某现在工作收入较低,房贷还款压力较大,家庭生活压力很重。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执行地司法所为陆某办理入矫手续后,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时跟踪管理,对陆某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等入矫谈话教育,通过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真实想法,逐步拉近与陆某的距离,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防止其因生活压力而重新犯罪;同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开导和心理矫治,鼓励陆某辞去了原先保健品销售的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其重新犯罪,并帮助他出点子想办法,成功应聘某劳务派遣公司,使陆某重树信心、真正融入社会,对家庭负起责任。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建立矫正教育小组,依法监督管理;进行心理疏导,督促其按时吃药,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走出心理阴影。对其开展每月两次以上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掌握了解矫正对象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同时安排社区干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上门走访,尤其是夜间安排网格员上门走访,加强对其日常管控力度;司法所借助社区的力量消除陆某心理偏见,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结合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手段对陆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对生活和工作的自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教育帮扶工作中与其真诚平等相处,使其感受到对他的关心、耐心,进而增强对司法所的信任度,对其管理教育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去年11月份,陆某因其叔叔病故私自回老家奔丧而受到警告处分,本人情绪低落,矫正小组成员立即开展心理矫治和日常谈话教育,进一步讲解矫正期间需遵守的各项规定,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并多次与其妻子交流,了解其日常的工作生活情况和心理变化,叮嘱其加强沟通和劝导,加强与司法所的沟通,为今后的矫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防止其重新犯罪。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陆某报到后,司法所立即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家庭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面教育矫正。积极落实入矫集中宣告、日常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等制度,通过信息化核查、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及手段,准确掌握陆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通过教育谈话和社区干部的交心谈心,陆某认罪悔罪意识增强,尤其是在受到警告处分后,能够虚心接受处理结果和司法所的管理监督,并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保持平和稳定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了罪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经过前期的针对性教育和走访谈话,使其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知深刻到位,非常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生活。本案中,司法所针对陆某个案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精准矫正为原则,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通过精准管控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等手段,进行心理矫治,助其康复心理,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