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某,男,49岁,2018年5月6日,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前臂及左大腿等处受伤,伤后送入医院治疗。损伤当日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车祸外伤一小时。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左大腿上端皮肤撕脱伤,长度约30cm,可见脂肪外露,无明显活动性出血。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急诊行清创皮瓣原位缝合术,后创面发生坏死,再行皮瓣自体植皮术。出院诊断:皮肤撕脱伤,皮肤挫伤。
【鉴定过程】
稍跛行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体合作。身高177cm,体重81kg。双侧胸廓对称,挤压征(-),呼吸运动正常。左前臂前侧、左手背桡侧、右肘背侧见不规则片状皮肤瘢痕区,右大腿前侧见大片状取皮瘢痕区,左大腿前内侧及后侧见大片状植皮瘢痕区,用透明膜法测量全身体表瘢痕面积为1359.4cm2。右手掌面积为161.6cm2。
【分析说明】
2018年5月6日,被鉴定人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诊断为“皮肤撕脱伤,皮肤挫伤”,入院后行清创皮瓣原位缝合术及皮瓣自体植皮术等治疗。现其病情已稳定。 根据袁某某伤后住院病史(体检)记载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左大腿上端皮肤撕脱伤,左前臂皮肤广泛挫伤;结合手术记录,认为本次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左大腿皮肤撕脱伤等损伤明确。本次鉴定时检见其左前臂前侧、左手背桡侧、右肘背侧见不规则片状皮肤瘢痕区,右大腿前侧见大片状取皮瘢痕区,左大腿前内侧及后侧见大片状植皮瘢痕区,用透明膜法测量全身体表瘢痕面积为1359.4cm2,经计算皮肤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8.4%(大于4%,未达10%)。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7.2条之规定,该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袁某某于2018年5月6日,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左大腿皮肤撕脱伤等,目前遗留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本案中,鉴定人使用三种方法: 第一种,手掌法,用鉴定人的手掌逐一比对全身瘢痕,估算全身瘢痕面积约占9%TBSA; 第二种,透明膜法,先分别测量全身瘢痕面积为1359.4cm2,右手掌面积为161.6cm2,相除后得出全身瘢痕面积占8.4%TBSA; 第三种,透明膜法+公式法,测量全身瘢痕面积为1359.4cm2,用成人体表面积计算公式计算体表面积为1.9636m2,两者相除得出全身瘢痕面积占6.9%TBSA。三种方法中,手掌法误差较大,但判定迅速,适合在案件受理时使用;透明膜法计算较为准确,但在接近标准临界值时应使用更为精确的方法;透明膜法+公式法计算精确、科学,但步骤较多。在鉴定时应合理运用三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