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与办案民警反映。2018年9月12日,被鉴定人徐某洋开车撞伤其公公郑某生,现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处理。 因被鉴定人丈夫及父亲提出鉴定要求,警方为慎重起见,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徐某洋2018年9月12日询问笔录摘要:你把事情的经过说说?今天早上我在XX镇XX村家中。当时我和老公因为小孩子哭闹的事情闹矛盾。他把我按住在地上打了我的头部,然后他抱走了孩子,从后门走了,留下我公公在家里。我就想开车出去找孩子。当时我公公就站在家门口,我就想吓唬下他,让他把孩子还给我,我就开车前后好几个来回。后来他往西面隔壁人家那里走了,我就开车跟过去,车子底盘搁在石头上了。我把石头去掉,在前面掉了个头,又开回来想吓唬我公公。我当时很冲动,就开向我公公站的地方。我当时刹车刹不住,车子就直接撞向了我公公,我公公就倒在那里了,之后我看见我公公坐起来了,我看看他没事就把车开走去找小孩了。在一个四岔路口看到我婆婆带着孩子,我就把孩子抱过来,然后开车走了。你为什么要去开车?早上和我老公因为孩子的事很不开心,我想要孩子,他们不给,我就很冲动想用车吓唬我公公,想让他们把孩子给我。你是否撞到你公公?有的。我当时在家门口来回挪车挪了几遍,就是想吓唬他。我公公往边上那户人家走,我就开车跟过去,结果车子被石头搁住。我去掉石头后,从前面掉头开回来,当时我公公站在那里,他看见车来就躲在铁拉门那里,我刹车没刹住就撞上了我公公。他开始被撞倒在地,后来他自己起来坐在门口椅子上。你有否看见你公公有伤势?我没注意看,我当时就马上上车走了去接小孩。你和家人是否有矛盾?平时还可以,今天早上和我老公不愉快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觉得我自己做错了,不应该去撞我公公。 被鉴定人2018年9月26日第2次讯问笔录摘要:你为何要往郑某生站的那边撞上去?我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早上我老公打了以后打空了,左边脑袋被打空了,右边有点痛,以前我都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你跟郑某生是否有过节?没有的,我们一家人会有什么事情。你们是否有家庭矛盾?我觉得我们家里面都好的。我自己在他们家里面有点不适应。我自己的孩子我会照顾好,偶尔会有吵架的事情,我就是不习惯他们的生活方式。 被鉴定人丈夫郑某良鉴定申请书摘要:徐某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日常交流中无法听取别人意见,不能和人正常交流。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徐某洋的表现与精神分裂和狂躁症疾病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为了对徐某洋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特此提出鉴定。 被鉴定人父亲徐某德鉴定申请书摘要:徐某洋平时说话有点语无伦次,无法正常沟通思想有激,容易暴怒,精神反常,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的必要。 办案民警黄某反映:这是一个涉嫌故意伤害的案子。具体情况笔录上都说得很清楚了。我们审讯接触中觉得她精神智力没问题,一般的事情都说得清楚。但情绪有点淡。我们告诉她公公的严重伤势,她也没有什么明显的情绪反应,很现平静的样子,太淡定了。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其他很异常的情况。这些天在看守所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今天来的路上,一句话也没有。鉴定是双方家属提出来的,都觉得她的这种行为比较反常。但都没有提供她以前有什么病史,也没有就诊过。我们侧面打听说她婚前婚后都稍微有点怪,但也说不上什么病。当天给她做了头颅CT检查,也没发现什么问题。现在要求给他鉴定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 检查所见:意识清楚,定向准确。接触交谈配合。无明显伪装掩饰行为。反应速度正常。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好。记忆正常,能准确回忆个人及家庭情况。思维清楚,无思维联想与逻辑障碍。思维内容简单、自我中心。无幻觉妄想等症状。否认有重大躯体疾病史和精神异常史,否认精神疾病家族史。情绪稳定,情感意志活动显幼稚,但与思维内容协调。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与后果轻描淡写,不以为意。说希望把自己放出去,可以生二胎,要不就散了。车开不好就不开了,卖了。对作案行为承认。但反复辩解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没有刹住车,是不小心撞到他。对撞伤公公后为何没有及时送医,辩解说自己看了老半天,看他坐在凳子上,以为没事了。对自己的行为不感内疚,因为自己“知道错了”,当时也看了“没问题”。希望把自己放出去,也希望处罚轻一点。
【分析说明】
精神医学评定:据送鉴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既往存在明显的个性方面问题,如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日常交流中无法听取别人意见,不能和人正常交流。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但未见有能指向某种特定诊断的精神症状。且被鉴定人平常能正常工作、生活,社会功能基本正常。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准确。记忆智能正常,思维清楚,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稳定,情感意志活动虽显幼稚,但与思维内容协调。否认自己有精神异常。综合以上分析,被鉴定人存在个性行为方面的问题,但不能构成任何符合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诊断。即无明显精神障碍。 辨认控制能力分析:被鉴定人智能正常,无明显精神障碍,作案时意识清楚。其作案行为系在现实动机支配下发生,即发泄自己情绪,不具有病理动机。鉴定过程中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与后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说明其在作案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因此,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洋发生作案行为时无明显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