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某嘎查村民陶某与宝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鄂托克旗某嘎查村民陶某与宝某既是邻居,又是亲戚。宝某祖上祭拜的家族敖包坐落于陶某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内,而陶某家的生活吃水、牲畜饮水拉运时又必须经过宝某的草牧场。2014年前,两户老人在世时一直维持着这种关系。2010年和2014年两户老人相继去世,双方关系也因琐事日益僵化。陶某不再允许宝某的家族敖包继续占用其草牧场,必须尽快移走。万般无奈之下,宝某只能选择将敖包移走。于是,2017年初,宝某开始施工动土,邀请喇嘛念经、工人施工等花费将近3万元,将敖包移至自己承包经营的草牧场内。工程结束后,宝某要求陶某除非补偿移动敖包所花费的3万元费用,否则其日后生活吃水、牲畜饮水拉运时只可以通行摩托车不得通行汽车,导致陶某家饮水困难。双方邻里关系十分恶劣。因此,陶某向当地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9日,调委会第一时间受理纠纷后,为调查了解情况,首先安排陶某与宝某进行了当面调解,见面后,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双方愈吵愈烈,造成纠纷矛盾加剧,调解员选择分别同陶某、宝某进行谈话,深入了解纠纷情况。宝某既无奈又气愤的对调解员表示,将家族敖包进行移动的行为是对祖上祭拜的不敬,将来可能导致种种不测的发生。为此,自己已多次邀请喇嘛念经保平安保顺利,所花费的费用必须由陶某承担,否则休想驾驶汽车通过其草牧场。而陶某却表示,宝某家的敖包本身就无偿坐落于其草牧场多年,让宝某移动敖包是维护自己的草牧场,所以移动敖包的费用同其没有关系,自己根本不可能承担移动敖包的费用,还扬言宝某不做出让步就要强行撞毁网围栏。由于双方情绪非常激动,无法达成一致,调委会决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 4月13日,调委会又安排2名蒙古族调解员对本纠纷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造成矛盾升级,也选择了分别谈话。调解员首先与陶某进行耐心疏导,因类似纠纷属当地有关民俗事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调解员只能以心谈心、就事论理,劝解陶某既然想要从宝某草牧场通行拉水就要表明自己的诚意,特别是不能强行蛮干。调解员还向陶某打趣地说道:“此树是宝某栽,此路是宝某开,要想过此路,请买过路财。”并告诉陶某,因宝某确实在移动敖包时花费了一笔费用,陶某出于情理可以适当补偿一些。特别是双方老人既是邻居,又是亲戚,一直关系非常要好,作为后代也应该维护好这一良好的关系。调解员发现陶某听完建议后沉默不语,便留给陶某一点思考的时间。 随后调解员与宝某进行单方面的沟通劝导,劝其态度上不要过于强硬,既然自家的敖包已经完成移动,其实对于子孙后代来讲今后祭拜敖包会方便很多,因此补偿费用上应该适当减少。调解员还向宝某讲明大家是邻居,又是亲戚,且老人关系处理的非常好,现在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既然允许陶某骑摩托车通行,为什么不准其驾驶汽车通行呢?这没有什么区别,劝其不要意气用事,让两家矛盾加剧。经过悉心沟通劝说,双方情绪明显稳定,并且双方出现了想化解矛盾的想法,均觉得作为多年邻居且是亲戚,应该早点化干戈为玉帛。最后,陶某愿意给宝某适当补偿,宝某也愿意放行。该矛盾纠纷经过调委会的努力劝解,得到了顺利化解,纠纷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14日,纠纷双方在调委会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2018年4月18日前,陶某向宝某一次性付清1.2万元的移动敖包补偿费、0.4 万元的道路通行补偿费,共计1.6万元, 二、宝某从收到补偿款之日起,允许陶某驾车通行其草场拉水,且不得再以同一种事由禁止陶某通行。 后来,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良好。纠纷双方邻里关系和睦如初。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是指相邻当事人因土地通行、用水、用电、排水、公共场地使用、采光、通风、饲养宠物及邻里扰民等矛盾引发的纠纷。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纠纷,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村(居)乃至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农牧区经常出现类似水井、敖包等在邻居承包经营的草牧场范围内的情况。由于双方邻里关系出现矛盾和冲突,极易导致封锁通道禁止通行等邻里纠纷案例的发生。因为此类纠纷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所以绝不能片面地、武断地判定哪一方是过错方,只能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公平公正维护双方的利益。 本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既考虑到了宝某因为移动敖包产生的心理和经济负担问题,也考虑到陶某家族生活用水、牲畜用水需要经过宝某草场的实际困难,找准了双方发生纠纷利益点。针对纠纷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最终及时有效的将一起邻里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