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某学校与学生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多伦县某学校组织学生赴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参加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晚上就寝时,女学生李某在上床铺过程中,因脚踩空受伤。受伤后,学校带队负责人立即将李某送往海拉尔区某医院诊治,并做了左侧小阴唇裂伤缝合术。住院数日后,李某情况好转后返程,因路途遥远,其伤口处出现红肿,在家休养半个月后才返校上课,学生李某的家长要为其女儿讨说法,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与学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学生家长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此纠纷,因此向该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调委会征求该学校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学生、学校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该学校承认学生李某受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愿意给予学生李某8000元作为补偿。但学生李某的家长坚持要求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用16000元,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因为孩子在家休养半个多月,耽误了不少课程,还专门请老师为孩子到家进行一对一辅导,花费了不少钱。二是因孩子受伤的部位是隐私部位,学校里的其他学生知道后经常以此嘲笑,造成孩子拒绝去学校。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学生、学校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学生、学校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相关的心理咨询师、律师对该案件纠纷进行讨论分析,结论是学生李某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在校外组织活动中受伤,该学校老师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事故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规定,该学校应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金。并经专家集体讨论,建议该学校赔偿给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合理的经济赔偿,分别是医疗费1518.00元、护理费2260.00(20天×113.00元)、营养费2000.00元(20天×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后续治疗费4722.00元,合计13500.00元。 调解员根据专家集体讨论的意见,首先与该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学生李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该在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上给予赔偿。此外,虽然对学生李某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学生李某受伤部位是隐私部位,因该学校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其他学生嘲笑李某,给学生李某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并且李某本身性格内向,为了孩子今后身心能够健康成长,应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经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耐心劝解,该学校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赔偿调委会的建议金额。明确了校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学生李某的家长进行了认真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学生李某所遭受的痛苦,并举例讲述了自己亲戚家的孩子在学校玩耍时受伤,找校方索赔所遭受的曲折经历,引导学生家长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如何让孩子心理不要因此受到伤害,而不是让孩子长期陷入自卑自弃和索赔的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依法依理开导劝说下,学生家长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又经过多次调解,学生李某家长同意了调委会的调解建议。学校也诚恳地向学生李某及其家长表达了歉意,学生李某一家和学校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4月28日,学生李某家长、学校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该学校给付学生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3500.00元。2.学生李某将所有医疗票据原件交付该学校。3.此协议为一次性解决,学生李某不得再就此事向该学校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4.此协议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此起纠纷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原因在于调解员做到了以下三点:第一,认真摸清纠纷情况,并请专家进行集体分析研究,明确了调解的主要法律依据,合情、合理、合法的拟定了学校应该赔偿学生李某的金额标准建议,为后续调解工作展开确立了方向。第二,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思想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先分别进行谈话,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后,最后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遂水到渠成。第三,调委会作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损害赔偿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受害者、侵权者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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