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与受害人碰撞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情摘录:2018年8月10日13时10分许,在某某县清江乡罗洞村八组“黄路华”家门口路段,赣GL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2018年8月10日某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车辆检验标准: 1、GA41-2014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2、GA50-2014《道路事故勘验照相》; 3、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二)痕迹检验: 1、赣GL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体痕迹检验(以下数据均为空载状态下测量): 右前门顶端距地高135-138cm处(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呈尖角“<”形,顶端可见轻微变形外张,表层光滑,关闭时与右后门前缘顶端缝隙存在差异。 2、死者痕迹检验: 经法医检验死者上腹部见1cm×0.5cm挫裂创,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口至右下腹部见12cm×0.5cm的条状连续性青紫瘀斑。

【分析说明】

根据本鉴定上述检验情况分析: 轿车右前门顶端距地高135-138cm处(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呈尖角“<”形,顶端可见轻微变形外张,表层光滑,关闭时与右后门前缘顶端缝隙存在差异。与死者上腹部见1cm×0.5cm挫裂创,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口至右下腹部见12cm×0.5cm的条状连续性青紫瘀斑。经比对,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呈尖角“<”形与死者上腹部挫裂创形态一致,门框以切线方向作用表现为死者创口至右下腹部形成条状连续性青紫瘀斑,在致伤机制与痕迹形成机理上可以形成碰擦对应关系,即造痕体与承痕体可以相互吻合。其死者受损部位痕迹符合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碰撞刮擦所形成。 综上所述,根据轿车车体痕迹形成位置、高度、形态、区域大小上具有与人体的对应关系,所反映的碰撞方式、力度、接触方式具有对应性,死者损伤部位符合与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碰撞刮擦所形成。其事故过程为:2018年8月10日13时10分许,在某某县清江乡罗洞村八组“黄路华”家门口路段,赣GL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与软性直立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因此,处于运动状态下的赣GL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与软性直立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可以形成。

【鉴定意见】

事发时,处于运动状态下的赣GL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右前门(开启状态下)门框顶端与软性直立客体(如人体)发生过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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