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36年10月5日出生,宁夏石嘴山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石大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5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石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以王某某年龄已达76岁为由,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暂不予收押决定书,后因王某某在治疗中,故未予执行。2015年11月30日,交付石嘴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在交付石嘴山监狱执行刑罚前就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多年,一直服药维持治疗。2016年3月17日,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房性期前收缩、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缓解期);脑萎缩;前列腺电切术后。石嘴山监狱经充分考虑王某某的身体状况、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再犯罪危险性等因素,启动对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2016年3月28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3月29日,监区召开会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3月29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核,根据石嘴山监狱疾病认定意见、监区建议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充分考虑心理矫治中心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系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刑期十年,无最低执行刑期限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规定。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4月6日,宁夏石嘴山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就案件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相关意见。宁夏石嘴山监狱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2016年4月14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函复其亲属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王某某进行监督教育,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4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4月20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就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6年5月16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石嘴山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王某某的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1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宁夏石嘴山监狱呈报程序合法,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宁夏石嘴山监狱将王某某及其暂予监外执行档案移交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