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邬某2017年12月27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活动障碍。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萍乡市中医院住院病历摘录(住院号:2017017931):入院日期:2017年12月27日。主诉:车祸致短暂意识障碍左膝关节活动障碍约1小时。专科检查:左额部肿胀,皮肤挫擦伤,见0.2cm伤口,伤口内玻璃碎片,少许渗血,触压痛明显,左侧胸部压痛。左膝部肿胀,外侧压痛明显,左膝关节活动障碍,抽屉实验失败。右腕部肿胀,压痛。2017年12月27日CT片(CT020619)示:左侧胫骨平台外侧粉碎性骨折。出院诊断: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左额部头皮擦伤并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住院号:170020532):入院日期:2017年12月30日。主诉:左膝部肿痛,活动受限3天。专科检查:左膝部肿胀,压痛,以外侧较明显,膝关节活动受限,不能屈伸,抽屉试验等检查因疼痛而拒查。于2018年1月2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侧副韧带修复术。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 2018年2月24日浏阳市骨伤科医院X线片(DX00354479)示:原“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患者行钢板螺钉及钢钉内固定术后复查。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邬思坚进行检查。 2.使用标准/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3.使用工具:阅片灯、量角尺。 4.检验所见(检查时间:2018年5月2日):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扶拐杖行走,头颅、五官端正。胸腹外观无异常。左膝部内外侧见皮肤手术切口疤痕,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双侧膝关节活动度检查:屈:左侧80°、右侧130°,伸:左侧80°、右侧130°,经对比计算:左侧膝关节活动度丧失38.5%,其他关节活动正常。 阅片记录:2018年2月24日X线片(DX00354479)示:原“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患者行钢板螺钉及钢钉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所见,结合病历资料综合分析: 1.被鉴定人邬某于2017年12月27日因车祸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而入萍乡市中医院治疗,入院查体:左额部肿胀,皮肤挫擦伤,见0.2cm伤口,伤口内玻璃碎片,少许渗血,触压痛明显,左侧胸部压痛。左膝部肿胀,外侧压痛明显,左膝关节活动障碍,抽屉实验失败。右腕部肿胀,压痛。2017年12月27日CT片(CT020619)示:左侧胫骨平台外侧粉碎性骨折。出院诊断: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左额部头皮擦伤并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故医院诊断成立,其损伤与本次外伤时间相吻合。 2.伤残程度评定:被鉴定人邬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已行手法复位、内固定术。目前检查发现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8.5%,未达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比对5.10.6第11条评定伤残十级。 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被鉴定人邬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已行手法复位、内固定术,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比对10.2.13.b条款误工期评定180天,护理期评定90天,营养期评定60天。 4.后续治疗费评定:被鉴定人邬某于2018年1月2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需二期取出内固定物手术治疗,其费用评定壹万元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邬某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邬某误工期评定180天,护理期评定90天,营养期评定60天。 3.被鉴定人邬某后续取内固定物手术费评定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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