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30余名农民工与乌海市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春节过后,杨某等30余名农民工从甘肃、河北、山西、河南等6个省市来到乌海市某煤矿露天采剥区打工,干着重体力、安全性相对低的倒矿渣工作,面对恶性的矿区作业工作环境,但为了多挣钱,他们从年初到年尾都未回过家。2018年1月中旬,该煤矿露天采剥工程停工放假,此时临近春节,但工地上人均一万余元的工资却迟迟拖欠不发。刚放假时,矿工每天还能找到项目部负责人,让其支付工资,但被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脱。现临近春节,项目部负责人却手机停用,无法再联系到其本人,导致杨某等30多名工人在矿区的吃住都成问题,更没有办法拿上工资回家过年。之后,杨某等30余名农民工又几次找某煤矿讨薪无果,无奈之下来到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声称如果再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就要与该煤矿负责人同归于尽。事情紧急,调委会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到该煤矿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同矿工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了解,并安抚矿工一定要控制好激动的情绪,请其相信调委会能帮助他们解决此纠纷,此举赢得了矿工初步信任,表示愿意听从调委会安排。在确保矿工思想稳定后,调解员与杨某等30余人一起来到矿区,向矿区有关管理部门表明身份,找到了项目部的负责人杨某某。当调解员向杨某某说明来意后,杨某某则表示该项目工程结算款未全部到位,现在手上没钱,其他的工程款还没结上来,想缓一缓,等工程款结算后,就立即支付农工工的工资。调解员明确告知杨某某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比较敏感,政府非常重视,法律规定也很明确,陈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能会涉及刑事处罚。杨某某认真倾听调解员的讲解,也连连点头说自己明白,只是现在手头确实资金紧张,无力支付。 调解员继续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为切入点进行协调沟通,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不论资金多么紧张,国家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拖欠。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调解员同时告诉项目部负责人杨某某马上就要过春节了,从情理上讲煤矿也必须想办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要求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调解员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的详细讲解,让煤矿项目部负责人杨某某恍然醒悟,充分认识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表示立即安排想方设法筹集奖金,补发拖欠杨某等30余人工资。

【调解结果】

2018年2月7日晚22时,纠纷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某煤矿露天采剥项目部一次性付清所拖欠杨某等三十余人的工资约三十万元人民币,由煤矿财务人员直接将工资打到工人的工资卡中。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杨某等不得再向该煤矿露天采剥项目部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杨某等30余名农民工全部顺利返乡。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6个省市30多名农民工寒冬腊月拿不到工资,在煤矿停工放假后工地停水、停电、停暖,吃住都无着落的情况下讨薪遭拒、诉求无门,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权极易形成群体性信访事件。得知本案农民工有过激的行为想法后,调解员在介入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安抚好工人的情绪,做好稳定工作,在与农民工代表接触时要尽量引导其相信并逐渐接受人民调解,最终引导所有农民工接受人民调解。在参与此次调解案件中,调解员主动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促使农民工拿到了拖欠的全部工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顺利圆满地化解纠纷,凸显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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