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残疾人柳某系小儿麻痹症患者,江西师范大学毕业生,于2016年7月1日经体检合格后取得高级中学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后柳某报名参加2018年江西中小学特岗教师初中语文岗位的招聘考试,柳某提供的学历条件、教师资格条件以及年龄条件都符合招聘要求,在资格审查中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通过笔试、面试,柳某以总成绩第19名列入预录取名单。 某县教育局对教师招聘考试预录取名单人员进行公示后,按照规定组织预录人员体检、政审,正当柳某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而满怀憧憬的时候,某县教育局却向柳某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录取决定,并于2018年8月8日向柳某下达《关于某某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其中体检标准为省教育厅规定的《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理由为县妇幼保健院对柳某作出的体检结果不合格。柳某表示不服,并向江西省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范围,受理了柳某的申请,并指派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序体、彭宇承办此案。为有效维护柳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柳某作出的《关于某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 承办律师受理此案后,多方走访展开相关调查,确定代理思路。通过调查,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所作某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是否合法。被告作出不予录取是根据《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0]109号)文件体检标准第十四、十七项的有关规定及柳某在芦溪县妇幼保健院体检结果不合格报告作出的,故本案实质争议的是体检结论适用的体检标准之争。《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关于体检标准,其中不合格规定: (十四)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 (十七)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从柳某的芦溪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体检表反映,外科“四肢”体检为“双下肢行走不便”,医生意见为小儿麻痹症、双下肢行动障碍(后遗症),负责医师出具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体检医院(芦溪县妇幼保健院)意见是根据《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中体检标准列为不合格项目的第十四条、十七条,根据这两条列为不合格。而柳某属于因小儿麻痹症造成的双下肢行动障碍者,并不属于上述两条应列为不合格的情形,且招聘岗位也未作出特别要求。 据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一是被告某县教育局作为全面主管教育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某县教师人选的招聘、录用具有决定权,该县教育局作出不予录取决定依据的体检结果不合格报告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标准有误,被告某县教育局委托芦溪县妇幼保健院对报考教师编制面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是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作出的体检结果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即被告)承担。二是因该县妇幼保健院作出的体检报告违反了前述《体检办法》相关规定,主治医师认定柳某小儿麻痹症,双下肢行动障碍(后遗症)与《体检办法》第十四条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之规定不相符,认定柳某不符合体检合格的条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三是被告作为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芦溪县妇幼保健院的体检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对柳某作出不予录取告知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证据不足。针对被告在答辩状中所称,“其所要招聘的老师是要能站立板书及有效组织课堂教学的人员,而柳某在这些方面不能有效实施”。承办律师答辩意见:1.《江西省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通篇未见被告所说的内容,系被告单方面曲解立法精神及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被告无权肆意扩大对教师招聘条件解释与使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柳某已经取得高级中学教学资格证,在教学能力已经过理论考试以及教育部门组织有丰富经验老师组成委员的面试,这说明柳某具备相应教学能力及条件。并且根据该县教育局招聘公告第二条写明招聘对象为已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且符合条件,身体条件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而根据《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第一条体检对象明确,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的人员均需参见体检。也就是说,柳某在申报教师资格认定阶段,即已经依据体检办法体检为合格,柳某是符合招聘公告的要求的。而被告针对同样的身体情况,作出体检不合格,同样的行政行为却得出不同的结论,其行政行为违反合理行政原则,相同情况却差别对待,这对柳某是不公平的。2.根据《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对符合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本案中,柳某除双下肢行动障碍外,并无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某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并且带有明显的歧视残疾人的倾向。 最后,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教育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柳某作出的《关于某县2018年中小学教师招聘不予录取告知书》违法。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此案取得圆满成功。
【案件点评】
柳某作为一名残疾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此案,指派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多次组织律师讨论此案,多方走访调查收集证据,并制定了严谨周全的代理方案,经过积极协调、调查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在庭审中依法据理力争,最终争取到法院判决确认对方某县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的承办结果,不仅有力地维护柳某的合法权益,更是让残疾女孩柳某走上了实现自己梦想的人生之路,让她燃起了对社会、对美好生活的希望,而这样的结果,也正是我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真正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