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5日晚8时许,周某发现他人偷割自家苜蓿菜遂前往阻止,偷盗者察觉后迅速骑电动车离开,周某追赶并扯掉电动车塑料后盖后晕倒在地,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委托我所对周某四次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2016年6月25日事件的因果关系,周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 1、土右旗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6-25,出院日期:2016-6-26。 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1小时余。体格检查:血压150/90mmHg。烦躁不安,自动睁眼,回答切题,按吩咐动作,枕部头皮略肿胀,压痛阳性,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颜面部皮肤痛觉欠佳;颈软,无压痛;左上肢肌力= 1 * ROMANI级,痛觉欠佳,左下肢肌力= 3 * ROMANIII级,痛觉欠佳,左下肢巴氏征阳性,左侧肢体肌张力略增高,右侧肢体肌力、肌张力正常,右侧肢体病理征阴性。头颅CT示:右侧丘脑区脑出血。出院诊断:右侧丘脑区出血、枕部软组织损伤。 2、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6-26,出院日期:2016-7-14。 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伴左侧肢体活动障碍5小时余。 入院查体:血压140/100mmHg。GCS评分13分,意识呈嗜睡状况,头颅无畸形,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口鼻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面舌瘫,颈软,无抵抗,右侧肢体自主活动,左侧肢体活动差,左下肢肌力= 3 * ROMANIII-,左上肢肌力= 2 * ROMANII-,左侧巴氏征(+)。头CT示:右丘脑出血,双额叶及左基底节区腔隙性梗塞灶。出院诊断:右侧丘脑出血、左侧迟发性中枢性面瘫、多发腔隙性梗塞。 3、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7-14,出院日期:2016-8-05。 主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18天”入院。入院查体:血压134/78mmHg。推入病房,查体合作,GCS评分15分,神清语利,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口鼻未见明显异常,未见面舌瘫,颈软,无抵抗,左下肢肌力= 3 * ROMANIII-,左上肢肌力= 2 * ROMANII-,左侧病理征(+),右侧肢体活动自如。头CT示:右侧丘脑血肿、双额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梗塞灶。出院情况:患者诉偶有头晕,能简单行走,左侧肢体活动差。查体:血压140/90mmHg,GCS评分15分,神清语利,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左下肢肌力= 4 * ROMANIV-,左上肢肌力= 3 * ROMANIII-,左侧病理征(+),右侧肢体活动自如。出院诊断:丘脑出血(右)、多发腔隙性梗塞、糖尿病、高血压。 4、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日期:2016-10-05,出院日期:2016-12-06。 主因“突发意识障碍3小时”急诊入院。出院情况:鼻饲饮食,导尿留置,血压、血糖较前平稳,消瘦。查体:意识呈昏迷状况,GCS评分8分,查体不能合作,能自主睁眼,不能遵嘱,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肌力1级,左下肢肌力= 3 * ROMANIII-,左上肢肌力= 2 * ROMANII级,肌张力较前增高,双侧病理征(-)。出院诊断:丘脑出血(左)、高血压(3级 很高危)、糖尿病、脑梗塞。 (二)法医学检验 1、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周某坐轮椅由家属推入检查室。神清不语,消瘦,不能遵嘱完成指令动作,鼻饲管在位,小便失禁。头面部皮肤未见明显受伤痕迹遗留。四肢肌肉明显萎缩,右侧肢体肌张力略高,肌力0- = 1 * ROMAN I级,左侧肢体肌张力高,见床面移动。四肢生理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 2、阅片记录 2016年6月25日头部CT片示:右侧丘脑区不规则片状高密度影,周围见水肿带围绕,右侧侧脑室受压变窄,中线结构略向左偏移。 2016年7月08日头部CT片示:与前片比较,颅内出血部分吸收,右侧侧脑室形态部分恢复。 2016年10月05日头部CT片示:左侧丘脑区不规则片状高密度影,周围见水肿带围绕,左侧侧脑室受压变窄,右侧丘脑区片状低密度灶,双侧额叶小点片低密度灶。
【分析说明】
(一)关于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事件因果关系 1.根据被鉴定人周某的事件经过、损伤情况,结合其就医诊疗情况,并鉴别外伤性脑出血、非外伤性脑出血的原因、病理基础、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所见,我们综合分析认为, 2016年6月25日事件为被鉴定人周某“右侧丘脑区出血”的诱因。我们对其因果关系进行如下分析说明: (1)外伤性脑出血血液来源多为脑挫裂伤,头部CT或MRI检查特点表现为出血位于对冲伤、冲击伤或中间性脑挫裂伤的发生部位,多与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存在,形成的血肿可为单发或多发,血肿周围有卫星形小出血灶或者周围疏松,出血量一般相对较少,病情进展相对缓慢。 (2)自发性脑出血以高血压性脑出血较为常见,基底节区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多为单发,血肿边界清楚,不伴有脑挫裂伤,出血量较大,病情进展迅速。 (3)本次送检资料示,2016年6月25日事件对被鉴定人周某外力作用较弱(仅见枕部头皮略肿),而事件本身对其有较为强烈的精神刺激并使其伴有剧烈的肢体运动(发现偷盗者并追赶),可引起血压骤然升高致病变血管破裂出血。本例多次就医病历示其高血压病史,头部CT所示符合自发性脑出血特征,故上述事件为其脑出血的诱因。 2.被鉴定人周某于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26日就诊于土右旗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丘脑区出血、枕部软组织损伤”。于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14日就诊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头部外伤 右侧丘脑出血 左侧迟发性中枢性面瘫”。于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05日就诊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丘脑出血(右)”。上述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2016年6月25日事件存在关联。 3.被鉴定人周某于2016年10月05日-2016年12月06日就诊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丘脑出血(左)、高血压(3级 很高危)、糖尿病、脑梗塞”。上述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2016年6月25日事件无关。 (二)关于伤残等级、护理依赖 关于被鉴定人周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的法医学鉴定,鉴于其后期“丘脑出血(左)”等,导致肢体肌力下降等功能障碍。本次鉴定不宜将法医查体所见作为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的评定依据。 结合被鉴定人周某损伤情况,参考包头市中心医院出院情况(2016年8月05日):目前患者能简单行走,左侧肢体活动差,左下肢肌力 = 4 * ROMAN IV-,左上肢肌力 = 3 * ROMAN III-,右侧肢体活动自如。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1 4)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周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依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之规定,被鉴定人周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2016年6月25日事件为被鉴定人周某“右侧丘脑出血”诱因。 被鉴定人周某土右旗医院(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26日)、包头市中心医院(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05日)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2016年6月25日事件存在关联。 被鉴定人周某包头市中心医院(2016年10月05日-2016年12月06日)住院治疗诊断的病情与2016年6月25日事件无关联。 被鉴定人周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被鉴定人周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2016年6月25日头部CT片 2016年7月08日头部CT片 2016年10月05日头部CT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