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因不假外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6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7年11月30日因非法行医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2017年12月12日,永康市司法局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沈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12月15日沈某某本人来到永康市司法局办理了首次报到及接受社区矫正手续后,由经济开发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到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按照规定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了社区矫正宣告,并制订了矫正方案。但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沈某某对社区服刑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在思想上并未引起重视,便立即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并重新组织其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之后,虽然司法所对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教育措施,但沈某某自身的矫正态度依然没有明显好转,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口服心不服,认为到邻近地区办点正事一下就回来,按正规程序请假审批太麻烦,思想上一直存在着错误认识。2018年8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化巡查时发现其在未经请假批准的情况下已擅自外出到了浙江省磐安县。 对于沈某某上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司法所在第一时间制作了调查笔录及证据留存。2018年8月27日司法所就沈某某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这一事实向永康市司法局上报了关于给予沈某某警告处罚的审批材料。永康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所上报的警告审批材料后,经审核,批准了司法所的提请,并要求司法所进一步做好对沈某某的监管教育和心理疏导,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跟进监管、帮教措施。 (二)给予警告情况 关于沈某某上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已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中应当给予警告的条件。2018年8月27日,司法所全面整理了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调查材料,组织召开了调查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永康市司法局提请对沈某某给予警告。2018年9月3日永康市司法局在审查完司法所提交的关于沈某某擅自外出的调查终结报告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后,经集体评议,永康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了关于沈某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5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永康市社区矫正中心,会同沈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签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监狱派驻民警随即对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今后的不利影响。 2018年9月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沈某某家中进行走访,组织其家属及本人进行谈心谈话,再一次向其监护人及本人强调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及代价。 (四)警告效果情况 在对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和谈话教育后,沈某某的行为有了明显转变,目前沈某某能够自觉做到按要求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积极参加并自觉完成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以及社区服务“两个八小时”活动,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明确表示在剩余的三个月矫正期内一定不再擅自外出,保证做到严格遵守司法所监管规定,争取顺利解矫。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沈某某作出警告决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永康市司法局均能做到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比如证据材料收集、司法所合议、司法局评议、执法审批、审核等,事后均能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审阅无异议后,才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并将警告决定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最后将警告案卷材料装订归档,以备检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抽查、复查或倒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在9月份的点验讲评会上通报了沈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擅自外出被警告处分情况,并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作出以此为戒的训诫讲话。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服刑态度不端正,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手段,更要及时跟进教育疏导措施,利用现有条件,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调查取证存档,对符合警告条件的,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增强服刑意识和认罪悔罪意识,矫正自身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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