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陈某私自解除职工医疗保险手续,致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因其有精神疾病史,故委托鉴定,明确其解除医疗保险时的精神状态及对此事件的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相关资料摘要 1.某某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2014年5月22日因“反复猜疑、行为异常伴躯体不适 11 年余,加重一周” 入院,起病诱因不明显,院外有消极厌世想法否认相应行为计划,食欲欠佳。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完整,否认有幻觉,可引出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反复诉说躯体不适,主要表现为左颈部及后脑麻木、疼痛,左侧肢体发动,情绪偏低落,关注身体状况,担心身体出问题,情感反应协调,兴趣活动下降,自知力部分存在,自觉痛苦,主动求医。予文拉法辛缓释胶囊、利培酮片治疗。至 2014年6月8日住院 17 天出院。出院诊断:妄想性障碍。 2.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2019年2月14日因“复发行为怪异 1 个多月,总病期 21 余年”第 7次入院。患者 21 余年前上高中时在无明显诱因下亚急性出现精神异常,第 1 次住院治疗(病历丢失),据说诊断为“抑郁症”,未坚持服药,后不能继续上学,去中医院当收费员十几年,病情时好时坏。2017年12月病情加重,上班时用异样眼光看着别人,感觉上班是在受煎熬遂辞职,在家胡言有人要杀她、强奸她,扔扳手砸对面的玻璃,给门上了3把锁,别人在聊天认为在讲她坏话,就向别人吐口水、丢啤酒瓶。2018年2月、3月、5月、9月、11月多次住院治疗,予奥氮平治疗,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本次反复1月余,在家行为冲动,自己的要求家人不同意就与家人吵架,认为自己没有毛病,不肯服药,家人难以管理,再次送入我院。初步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二)鉴定调查 1.某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5日提供:陈某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持原身份证,来我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手续。据经办人员回忆,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未发现陈某有异常行为,陈某对为何要中断基本医疗保险也未作解释。 2.被鉴定人父亲2019年4月12日提供:陈某患病20年左右,曾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去年12月底住院出院后,不吃药,她认为自己没病,一不吃药就行为不好,在街上烧垃圾,在楼上丢垃圾,跟扫垃圾的人吵。2月14日她要办手机,抢了她姐身份证,我请求派出所一起送她到这里住院,发现她费用自理,查社保局说已脱保,是陈某自己签字脱保了。 (三)精神检查 意识清,自我意识存在,定向准确,仪表端正,衣着适时,步行入室。精神检查过程中,表现合作,对答切题,存在思维逻辑障碍及关系妄想,称“自己感觉出来,别人背人笑话她”,“跟她不好的人嚼舌根”。情感反应平淡,有间发的冲动行为,自知力缺失,称自己没病,只是“心理压力大”,“亚健康”。问她为什么去取消医保,回答是“过年了……没钱用……把医保退了……卡里的钱取出来应急”、“把医保退了以后可以不用住院了”。粗查智力水平正常。 (四)心理测验 1.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17分,提示有功能下降。 2.(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GAF):59,提示存在中度症状。 3.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8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4.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37分,提示存在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提供的病历,被鉴定人陈某反复精神失常,胡言乱语,行为异常已20余年,多次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鉴定时仍在住院治疗中。被鉴定人父亲反映陈某在2018年12月底住院出院后,就不吃药,认为自己没病,表现行为异常,与人争吵等。精神检查:意识清晰,精神检查过程中表现合作,存在思维逻辑障碍,关系妄想,有间发冲动攻击行为,自知力缺乏。简明精神病量表提示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日常生活功能量表提示有功能下降;(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提示存在中度症状;社会功能缺陷量表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陈某符合“F2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解除医疗保险时及目前为发病期。 (二)法定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于2019年1月10日自行解除职工医疗保险行为,据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回忆,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未发现陈某有异常行为,陈某对为何要中断基本医疗保险也未作解释,但被鉴定人当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检查中称“过年…没钱用…把医保退了…卡里的钱取出来应急”、“把医保退了以后可以不用住院了”。故认为被鉴定人解除医保行为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丧失了其对医疗保险权利保护的能力和医疗保险义务履行的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标准,符合“5.1.3无民事行为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陈某对自行解除职工医疗保险一事无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诊断:精神分裂症; 2.法定能力评定:对解除医疗保险一事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