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案卷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19年3月25日17时左右,被鉴定人於某某在XX市XX区XX路与XX路路口骑电瓶车逆向行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於某某即打骂和口咬执勤交警。 案件侦查过程中,於某某家属提出其有数次精神病院住院史,故办案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以明确其本次发生妨害公务行为时有无精神障碍和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概况:被鉴定人於某某,男,32岁,硕士,未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曾在多家单位上班,但每次持续工作时间均不长,被辞退或自行辞职,近二年无工作。个性:内向,人际关系不佳,无知心朋友。有精神异常史4年余,在某某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三次,均诊断“精神分裂症”,末次于2016年11月出院,疗效好转。近一年不规则服药,病情逐渐加重,有胡言乱语,讲母亲在他的脑子装了芯片,为此打母亲,无故和他人吵架等表现,基本生活能自理。 2.据被鉴定人第一次讯问笔录(2019年3月25日)记载:2019年3月25日17时左右,我骑着电瓶车过了人行横道,遇到一个交警在执勤,他把我拦住了,但是他跟我说话的样子特别凶,我当时就觉得这个交警要害我,他用手拉住我的时候,我就打了这个交警几个巴掌,到底打到了几下我不记得了,之后我用牙咬了这个交警手上一口,具体那只手我忘记了。这个时候,这个交警和旁边的警务人员要将我制服,过程中我激烈反抗,用拳头乱挥,还向民警、协警吐唾沫。 3.据某某市精神病医院第三次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记载:於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因“反复猜疑、易发脾气1年余,再发1月”第三入院。患者在2015年4月开始无明显原因下急性起病,曾二次住院。近1月病情加重,表现为多疑,怀疑母亲及外公、外婆串通起来要撮合他的婚姻,半夜打电话骂外公、外婆,扬言要杀了他们。常猜疑别人用言语、行为在暗示他要做什么等,故第三次住院。精神检查:无幻觉引出,有被害妄想和荒谬的思维内容,情感反应欠协调,无自知力。住院30天,于2016年11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疗效“好转”。 (二)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能建立良好交谈。对自己过去的经历能简单叙述,称自己硕士文化,曾做过很多工作,近二年基本没有做工作。对案情的经过能回忆,存在被害妄想,思维被洞悉、妄想性虚构,称那天是骑电瓶车去健身房,逆行过斑马线,当时那个民警把我拦下,我的惯性思维是警察知道我的思维和想法,对我有恶意,是来害我,我就骑车撞过去,被拦下后我又打了他几下。问警察怎么害你?答:“就是别人知道我的想法,知道我在哪里,故意来害我。”“他用手指我,是在挑衅我,我脑子里有芯片,有人会知道我的想法,让我生气,我就撞过去了。”问别人是如何知道你的事的?答:“他们在谈话中映射出来的,我感觉到的。”承认这种情况已经有四年了。问你脑子里的芯片是怎么回事?答:“是我出生时被装进去的”问近二年为什么不工作,答:“人家老是来搞我,我就不要工作了。”未引出言语性幻听,智能可,情感反应偏淡,无自知力。 (三)心理测验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2018年9月11日):总分14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2.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IQ)91。 3.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总分56分。 (四)实验室检查 1.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脑电图。 2.头颅CT检查: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进行诊断。 结合鉴定材料和精神检查,①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史已4年,曾在XX市精神病院三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次于2017年出院,疗效进步。②精神检查,存在被害妄想,有被洞悉体验、妄想性虚构,情感反应偏淡,无自知力。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 0104002-2016)进行评定。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5年4月开始发病,曾三次在XX市精神病院三次住院治疗,但近一年不规则服药,病情逐渐加重,讲母亲在自己的脑子装芯片、打骂母亲、无故和他人吵架等。本次案件中,被鉴定人骑电瓶车过斑马线逆行时被交警拦下,其认为交警是要害他,交警知道他的想法,是故意激怒他,于是就撞了上去,并打骂和口咬执勤交警。被鉴定人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在被害妄想和被洞悉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影响下所为,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 2.法定能力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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