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鉴定人XXX在XX大道与XX东路路口附近为发泄情绪,无故拦截经过该路段的XX与XXX,使用竹扫帚棒击XXX头部多次。归案后,其亲属反映其既往有“发作性睡病”病史,疑其有精神障碍。为慎重处理,XX公安局特委托本机构对其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个人平时生活工作情况、既往就诊治疗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 1.被鉴定人XXX,出生于原籍,排行第一,生长发育良好,适龄上学,小学五六年级时学习成绩变差,上课打瞌睡,初中开始与社会青年交往,帮助别人打架,家人劝阻不听,情绪激动时会打父母,将家中物品毁坏,事后会认错。曾9次因寻衅滋事被XX公安局治安处罚。未婚。平素个性:性格急躁,易发脾气,行为冲动。3年前开始学会吸烟,平均每日半包左右,不饮酒。既往史:曾诊断“发作性睡病”。否认有其它重大内外科疾病史。家族史:阴性,其他家庭成员未发现有明显精神疾病。 2.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XX的讯问笔录记载:我叫XXX,我是2019年3月29日晚上把一个人打了。那天21时30分左右,我、XXX和XXX一起走到蜀X侠那边,因为一些琐事我和XXX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儿他就跑开了,我追不到他。我就想在路边拦人打人,这样他就会过来阻止我,我就可以追上他。这时,XX和一名男子骑电瓶车路过,我喊他们俩过来,他们停下来,我就直接在路边拿了一根竹扫把朝那个和XX一起过来的人头上打了两下。那个人骑电瓶车就跑了。被打的人我不认识,我和他是没有矛盾的。 3.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XXX的母亲(2019年4月21日)询问笔录记载:我儿子平时是正常的,他逆反心理很重,人比较暴躁、易怒。在外面和那些混混朋友到处打人闹事,我已经去公安局处理他的事好几次了。有时候说了他不喜欢的话,他就会发火,发火时会砸东西、骂人、打人等,发火后又后悔向我们道歉。还有他在家吃饭、做其他事情时会突然睡着,把他叫醒,他就会发火。2018年9月份去XX医院和XX医院看过病,当时医生的结论是发作性睡病,拿了10几天的药,吃完就没有再配了。 4.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XXX的父亲(2019年4月21日)记载:XXX初中之前还是乖的,到了初中之后就不听话了,在学校里不读书,在外面总是打架闹事,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很多次了。两三年前开始,他整天在家听歌、打游戏,我和他妈妈教育他的时候,他就是听不进去,会和我们顶嘴,激动的时候就会打我们,把家里的电视机、凳子、电瓶车等东西都砸了,等他冷静下来又会给我们认错。 5.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朋友XXX的询问笔录(2019年4月11日)记载:2019年3月29日晚上,我和XXX、XXX一起在龙泉XX超市门口玩,因为XXX用他的手机拍我的视频,所以我就把他的手机抢走了,跑到一辆汽车后面。过了几分钟,我听到外面很吵就出来看到XXX把XXX抱住站在马路上,我就上去问XXX发生什么事情,他没有告诉我就说没事,我把手机还给他,他就离开了。我问XXX后才知道那时XXX打人了。 6.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朋友XXX的询问笔录(2019年4月11日)记载:2019年3月29日晚上,我和XXX、XXX在龙泉XX超市门口玩,过了一会儿,XXX把XXX的手机拿去了,XXX追XXX没追到。我看了会就低头玩手机,过一会儿,我就突然听见“砰砰”两声,我看到XXX在蜀X侠门口的马路上手拿一个扫帚,他前面有一个坐在电瓶车上的人骑车往南边开去了,他拿扫帚朝那个人扔去。我一看事情不对就马上跑过去,把他抱住拉到一边去,我问他为什么要打那个人,他没说原因。 7.据XX公安局警察对被鉴定人在场人员XX的询问笔录(2019年3月30日)记载:3月30日21时30分许我和XXX下班骑电瓶车回家,路过蜀X侠楼下时碰到XXX,他喊我们停下来,我朝他骑过去,张森鹏也跟过来。我看到XXX拿着扫把棍朝XXX头上打去,一共打了2棍,后来XXX被朋友拉开了,XXX骑车逃走了。 8.据2018年9月5日XXX医院睡眠医学中心《多导睡眠监测报告单》记载:XXX曾因5年来无明显诱因出现日间嗜睡、不能克制入睡,骑车入睡导致摔倒等就诊,多导睡眠监测考虑“发作性睡病”。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XXX由公安民警及其父亲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适时,步态稳,仪表整洁,年貌相符,右前臂刺青,染发。意识清晰,接触可,检查尚合作,问之能答,对答切题,能清楚自己生活、学习、成长经历以及家庭情况等,承认自己本次作案事实,能叙述自己作案及原因,其称:“上个月下旬(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朋友(XXX等)一起玩,他把我的手机抢去了,我追他没追上,很生气。我就从路边拿起一把扫帚把一个路过的、骑电瓶车的人打了,这个人我不认识,我打了他的头部,我当时就是为了发泄情绪打人的,打完后就回家了,回家后也没有跟父母讲此事。”问:“你现在怎样看这件事情的以及今后打算?”答:“感到后悔,以前打架未满16周岁,现在满16周岁了,要坐牢的,打人要赔偿的,以后找事情去做,不打架了。”检查时其情绪稳定,注意力集中,言语流利,思维连贯,承认自己平时脾气暴躁、行为冲动,曾反复多次因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教育、处罚,并称自己小学时学习成绩还是可以的,初中时因被同学欺负,为免再被欺负而与社会青年厮混,不再认真学习,也学会了打架、欺负人等恶习,以前因未成年常免于被处罚,现在要承担打人后果了,感到后悔,表示以后要克制自己脾气、行为了。问及其既往病史及治疗,其表示自己曾因“思睡、不能克制入睡、骑车入睡摔倒”等到医院就诊,诊断“发作性睡病”,否认有其它重大身体、精神疾病。检查时未见自言自语、明显怪异动作行为,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记忆、智能正常(韦氏智力测验:总智商96),自知力存在。体检、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颅内异常。

【分析说明】

据案情卷宗、被鉴定人平时精神状态调查材料等,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包括头颅CT、精神检查等)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评定 据调查材料表明:被鉴定人XXX从初中开始与社会青年交往,脾气暴躁,行为冲动,反复多次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罚。其家属反映:其有“发作性睡病”病史,疑其有精神障碍。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清,接触可,检查合作,问之能答,对答切题,能清楚叙述自己生活、学习、成长经历及家庭情况等,对本次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能清楚叙述自己打人的经过和原因,知道自己行为错误,有悔意,对自己不良性格行为的形成也有较客观分析和认知,表示以后要克制、改正,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存在。检查时其情绪稳定,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交流发现其除因“发作性睡病”曾到医院就诊外,检查未引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自言自语、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体检无殊,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颅内异常,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综上,被鉴定人XXX除既往曾因“发作性睡病”到医院就诊外,未发现充分依据说明其作案时存有明显精神病性障碍,其记忆、智能亦无异常,据《国际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诊断为作案时无精神病。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XXX自初中时起长期与社会青年厮混,反复多次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罚,其本次又因与同伴嬉闹时生气发火,而无端殴打路人泄愤,与一向寻衅滋事行为特征相符,其作案时无精神病,记忆、智能无异常,归案后,能清楚叙述自己作案经过和动机,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悔意,表示以后改正,说明其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则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作案时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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