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兴市。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2021年7月2日,赵某到泰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私自不假外出,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训诫 2021年7月9日晚六点,赵某在明知社区矫正期间不能未经批准离开泰兴市的情况下,仍私自外出至泰州市高港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提请泰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对其给予训诫处分。泰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根据事实及有关证据,经集体合议,经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负责人签批,并制作《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受委托司法所根据相关程序向赵某发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由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 二、解决实际困难,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手续 赵某在入矫初期就受到训诫处分后,工作人员对其加强了日常监管和谈话教育,且在与赵某的谈话中得知,赵某近期思想压力较大,因为工作性质,他经常需要去高港,所以既怕因此矫正而丢了工作,又怕再次违规违法。此次私自外出也是因为7月9日那日高港有大雨,导致电信大面积基站退服,赵某又是公司能独挡一面的老员工,所有的工具仪器都在他车上,心里一着急就在未报备请假的情况下去了高港。直到工作完成后,才想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可以无故外出至泰兴市以外的地方。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立即开会商讨解决方案,认为找准症结所在、选准突破口是打开赵某接受社区矫正局面的关键。矫正工作既要依法依规让矫正人员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改过自新,又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使其走上生活常态,自觉接受监督。针对赵某的实际困难,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其目前的处境,并向赵某表示一定会依法依规帮助他解决。后经过矫正小组讨论,在赵某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司法所审查后,制作《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表》,司法所所长签署呈报并由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司法所按照规定及时为赵某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使赵某能够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调整监管方式,个性化日常监督管理取得效果 为确保赵某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外出期间的管理,一是向赵某强调每日必须按照上下班时间出行,不得在工作地有过夜行为;二是在高港只能在公司范围内活动,且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教育谈话,重点查问当月工作生活情况、学习收获、思想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四是规定其要保持信息化核查设备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做好定位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经过司法所的依法管理,赵某教育矫正效果良好,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他通过接受个别谈话、集中教育、使用法治类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努力做到学法用法懂法,用实际行动遵守监管规定,绷紧守法的弦。
【案例注解】
本案中,前期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不了解相关规定,没有主动寻求工作人员帮助,做出了违规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考虑其情节影响,对其给予训诫处分。随后,在工作人员的了解和引导下,知晓了其因工作需要经常性出入泰兴、高港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解决了赵某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生活回归正轨,促进其更加坚定好好接受矫正,悔过自新的决心。 对于刚进入矫正期间有明显异常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还要注重关心其日常生活需要,解决其实际困难,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