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5日晚,江某在江西省万载县万载工业园家居乐超市购买了一个久惠牌暖水袋,该暖水袋由慈溪市沃尚电子厂生产。2021年1月2日凌晨,江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造成双腿三度烧伤,住院69天,花费医疗费用55403.56元。 因江某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江某曾委托朋友前往家居乐超市沟通赔偿问题,后家居乐超市老板李某联系到南昌批发商余某商量此事,后南昌市余某联系慈溪市沃尚电子厂通过微信向江某支付4000元医药费,直至江某出院,超市老板李某、南昌批发商余某及沃尚电子厂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江某出院后,多次与超市老板李某、南昌批发商余某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江某在万载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也一直没有能力支付。 2021年4月6日,江某向江西省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江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江西省万载县法援中心决定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西省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小军、凌有平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在法援中心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经了解,江某虽然家庭条件不佳,但维权意识较强,在来法律援助中心之前已经准备好了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并留存了购买暖水袋的购物小票及包装盒。因江某出院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故无法提供住院收费凭证。经法援律师与江西省万载县人民医院多次沟通后,医院同意由律所出具介绍信开具江某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证明。 2021年5月7日,承办人向万载县人民法院工业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居乐超市老板李某、南昌批发商余某以及慈溪市沃尚电子厂连带承担江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承办人认为,江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情相对简单,主要是要确定责任人、被告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该规定承办人决定将销售者居乐超市老板李某和南昌批发商余某以及生产厂家慈溪市沃尚电子厂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2021年8月19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工业园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了多组证据,并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居乐超市老板李某和南昌批发商余某表示认可江某因其销售的暖水袋爆炸而受伤的事实,对于赔偿问题尊重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生产厂家慈溪市沃尚电子厂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因生产厂家慈溪市沃尚电子厂未到庭,也无法进行调解。 2021年8月30日,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法律意见,依法判决居乐超市老板李某和南昌批发商余某以及生产厂家慈溪市沃尚电子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江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76005.42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款项如期执行交付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争论焦点主要是江某受伤的责任人归属以及管辖法院问题,承办人认真分析案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将销售者居乐超市老板李某和南昌批发商余某以及生产厂家慈溪市沃尚电子厂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起诉法院选择了离受援人最近的万载县工业园法庭,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受援人的诉讼成本。经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受援人江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