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工业园区大队认定:2021年04月20日09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AA8XXX重型自卸货车在XX区XX大道矿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四标段项目区调头时,与姬某某相撞,造成姬某某受伤后,入XX市医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医院病历摘要: (XX市医院病历摘要,病案号:21005XXX) 患者,姬某某,男,51岁。于2021年04月20日至06月12日入院。主因:“车祸致右大腿及左髋部畸形、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本院骨烧伤科治疗22天。专科情况:左髋部及右大腿中段轻度肿胀,下腹部、双踝及双足散在皮肤挫伤,双足背分别可见约16cm皮肤裂伤口,探查可见皮下向足背剥脱,皮肤局部青紫。左髋部、髂部、右大腿中段及双足背触压痛及叩击痛明显,双足底纵向叩击痛明显,双足背动脉博动弱,双下肢远端血运及感觉尚可。双髋、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双足活动部分受限。 辅助检查:本院右股骨、骨盆平片提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明显移位;右股骨内髁骨折分离;双侧髂骨外翻,耻骨联合分离。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验、检查,于2021年04月20日行骨盆骨折复位内、外固定+右股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右股骨内髁切开复位内固定+双足皮肤剥脱创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补液、换药、指导功能锻炼等对症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并告知注意事项后,准予出院。 出院诊断:双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左侧骶骨翼骨折;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踝骨折;失血性休克;腰5椎体左横突骨折;左足第1趾近节外侧撕脱骨折;双足背剥脱伤;双踝及足皮肤挫伤。 (二)法医学检验 1、使用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 ⑶依据SF/Z JD0103008技术规范《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评定指南》 2、检验方法:根据SF/ZJD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呈轻度跛行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语利,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现髋关节仍痛、行走疼痛无力,活动受限。查体:头面、颈、躯体、双上肢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右侧股骨粗隆处有7cm纵形手术瘢痕;耻骨联合处有7cm的横形手术瘢痕;右膝髌正中部有11cm长纵形手术瘢痕,右膝外侧有类圆形手术瘢痕;右足内侧有12cm、左足背有10.5cm的纵形隆起瘢痕。 4、阅片所见 本院2021年04月20 日右股骨DR、骨盆重建CT(311147)片示:右股骨中段粉碎骨折,伴明显移位;耻骨联合、双侧骶髂关节分离;左侧骶骨翼、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 2021年04月28日骨盆DR(311147)片示:骨盆骨折内、外固定及右股骨髓腔钉内固定术后改变,固定物完好。 2021年09月29日骨盆DR(09010359)片示:骨盆骨折外固定取除,内固定及右股骨髓腔钉内固定物存在,耻骨联合术后仍明显分离,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形态不规则。但固定物完好,骨折稳定。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陈述、查阅病历、影像、手术记录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因外伤,造成双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骨翼骨折;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踝骨折;失血性休克;腰5椎体左横突骨折;左足第1趾近节外侧撕脱骨折;双足背剥脱伤;双踝及足皮肤挫伤成立。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碾压伤特征,系本次事故所致。 2、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骨翼骨折,后遗耻骨联合分离,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骨盆倾斜,形态不规则。伤后5个月余,临床复片示其骨盆内固定物在位,耻骨联合术后仍明显分离,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形态不规则,符合骨盆多发骨折后遗严重畸形愈合改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3之规定,上述损伤致骨盆多发骨折后遗严重畸形愈合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3、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侧骶髂关节分离;耻骨联合分离;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骶骨翼骨折;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踝骨折;失血性休克;腰5椎体左横突骨折;左足第1趾近节外侧撕脱骨折;双足背剥脱伤;双踝及足皮肤挫伤。急性期住院手术治疗,在治疗和康复期,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料理,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及加速损伤的康复时间。根据损伤的部位、类型及愈合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年龄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4条: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评定,必要时酌情延长之规定,被鉴定人的人身损害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4、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复位内固定术后,依据SF/Z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第10.7 股骨干骨折a):“行内固定治疗者,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根据伤者骨盆多发骨折分离,术后耻骨联合仍明显分离,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形态不规则,畸形愈合的实际情况,内固定物取出后易再次发生骨折的危险性加大,为了确保安全,后续不需行“耻骨联合处内固定物取出术”如非要求取出,后果自负。
【鉴定意见】
1、姬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骨盆多发骨折分离致残等级为(玖)级。 2、姬某某身体损害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3、姬某某的后续诊疗项目:“右侧骨折干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续不需行“耻骨联合处内固定物取出术”如非要求取出,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