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7日,徐某某(女,39岁),因交通事故致头、胸、腰部及右下肢受伤,受伤2小时后到本县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于2018年3月13日出院。2018年7月30日,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委托本所为其作出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入院时间:2017年11月27日,出院时间:2018年3月13日。入院时情况:患者“因车祸致昏迷、气促、后胸痛、右下肢出血肿胀疼痛畸形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体格检查:神志清楚,痛苦面容。额部见多处皮肤擦挫伤伤口;双侧胸部见多处皮下瘀斑、肿胀,可及明显压痛,呼吸急促;腹部未见明显异常;右小腿远端后侧可见长约15cm倒V型皮肤撕脱伤,可见腓骨粉碎性骨折,局部肿胀、活动性出血、畸形,可及骨擦感,腓骨长、短肌腱断裂,右小腿、踝关节活动受限,足背动脉搏动弱。CT检查提示:颅底骨折,双肺挫伤并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腰椎左侧多发横突骨折,左侧腰大肌肿胀。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加强生命体征监测,给予输血、补液纠正低血容性休克,急诊行胸腔闭式引流术。转骨科急诊在静脉麻醉下行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清创缝合及VSD术,术后予以预防感染、对症支持等治疗。 出院诊断:右腓骨开放性骨折,颅底骨折,双肺挫伤,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右液气胸,创伤性休克,多发性肋骨骨折(右2-4、6,左2-6),右小腿皮肤撕脱伤,L1-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徐某某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自动体位,检查合作。右耳廓可见多处皮肤裂创愈合瘢痕;胸廓对称,双侧胸廓挤压征(+);第1-4腰椎左侧横突部可及压痛,腰部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腰部活动度:后伸20°(健侧:30°),左侧屈20°(健侧:25°),右侧屈20°(健侧:25°),左侧旋20°(健侧:30°),右侧旋20°(健侧:30°);骨盆对称;右臀部可见大面积皮肤擦挫伤愈合瘢痕(约60cm2),右小腿下段、踝部可见大面积片状瘢痕(约占人体表面积1%),右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右踝关节活动度:背屈10°(健侧:30°),跖屈20°(健侧:50°)。 3.阅片所见 修水县某医院1806140035号CT片示:右侧第2、3、4、6肋骨、左侧第2、3、4、5、6、11肋骨外伤性骨折影像;第1、2、3、4腰椎左侧横突外伤性骨折影像;两下肺挫伤影像;1711270084号X线片示:右腓骨远端外伤性粉碎性骨折影像;1806130088号X线片示: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影像。

【分析说明】

根据本县某医院出院记录、影像资料,结合本所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被鉴定人徐某某的损伤为:左耳廓损伤;右侧第2、3、4、6肋骨、左侧第2、3、4、5、6、11肋骨骨折;两下肺挫伤;第1、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影响腰部功能;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小腿下段、踝部片状瘢痕(术后)致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3%。符合外伤特征。 (二)被鉴定人徐某某右侧第2、3、4、6肋骨、左侧第2、3、4、5、6、11肋骨骨折;第1、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影响腰部功能;外伤致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右小腿下段、踝部片状瘢痕,经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康复锻炼4个多月,目前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5.10.6.3)、5.10.6.12)之规定,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某右侧第2、3、4、6肋骨、左侧第2、3、4、5、6、11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第1、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影响腰部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目前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3%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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