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陈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彭某驾驶电动车后座搭载妻子冯某至某小区看望女儿,在该小区一拐弯处,因当时老小区正在整治建设,有房屋维修、燃气入户、通信线路架设等4家单位在施工,再者天气连日阴雨,道路上人员、车辆走动,地面都是烂泥,导致坐在电瓶车后座的冯某摔倒,造成冯某右脚踝骨折。随后,冯某被送到无锡市某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截至2019年1月,冯某花费医疗及其它费用共32678.23元。 事故发生后,冯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小区施工单位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4家施工单位没有一家承认自身的施工行为造成了冯某的人身损害。无奈之下,冯某二女儿向该小区所属社区求助,要求协助查找责任单位,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该社区接到冯某女儿彭某珍投诉后,立即安排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调看了事发现场周边的录像视频,又查看了现场周边环境,最终发现冯某摔倒处的烂泥是因燃气入户施工挖沟造成的,调解员找到组织施工的包工头陈某,请他观看视频和到查看现场,在事实面前,陈某承认是因为其组织施工不当,防范措施不严,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冯某意外摔伤的原因。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现场勘查,了解到双方都想尽快解决矛盾,但在赔偿金额上有很大的分歧。冯某家属认为:冯某做了手术,脚踝上安装了钢板,一年后,面临再次动手术,取出钢板,又要花费一笔医药费,希望对方能将后续治疗费用一并进行赔偿。施工方陈某表示,他只是施工单位分包的小包工头,与施工方有协议,施工中造成人员受伤,需其本人承担。然而工程较小,利润不多,陈某实在拿不出冯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再者陈某认为赔偿金额也不能由冯某单方面说了算,陈某表示愿意出5000元了结纠纷。双方意见不一,甚至一度交涉不愉快,调解进展遇到了瓶颈。 针对当事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了案例讨论分析,认为冯某住院可以走医保途经,这样可以减少自费部分金额。再者冯某是坐电瓶车摔伤的,赔偿费用可借鉴《江苏省交道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重新计算。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得出的意见,先找到冯某及其家属,指出根据《江苏省交道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冯某提出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具体的赔偿金额要依法依规进行计算,另外也指出,冯某是坐在电瓶车后座摔伤的,其本身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加之其丈夫彭某在行车过程中也存在自身不注意安全,因此冯某及其丈夫彭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普法,冯某及其丈夫彭某承认了其自身的问题,对调解员的指导劝说也表示认可。调解员又找到陈某,指出施工单位在施工时,理应在重点安全地域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戒标志,冯某受伤,作为当事人,应当承担应尽的义务。 经调委会召集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冯某同意了社区调委的调解建议,陈某也诚恳地向患者冯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当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愉快地签定了协议。

【调解结果】

当事双方共同到社区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陈某一次性自愿补偿冯某14000元整,此金额为最终商定的金额,冯某后续治疗所有费用与陈某无关; 2、以上款项履行完毕,患者冯某一方摔伤事件的各项补偿款全部结清,冯某一方不得再向任何人主张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就此事自愿至此终结,并放弃鉴定、上访、申诉、诉讼等 一切法律权力; 4、以上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如患者冯某反悔上述条款,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某返还上述款项。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能力以及切入点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受害人冯某一开始所主张的费用高,当经调解员普法以后,也认识到无根据的主张是无效的。当事双方、调解员都很坦诚中肯,讲道理,都能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得双方的心结容易打开,更容易给调解员找到解决问题的症结,通过调解,降低双方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社区调委作为调解损害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施工方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损害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当事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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