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杨某与某经济合作社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海安市某镇甲村村民杨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周边有人在施工,上前询问后得知:原来施工方受某(乙村)经济合作社委托,需要在此处施工挖渠。杨某认为这会对自己的鱼塘周边水土造成影响,立即阻止现场人员施工。施工方立即通知乙村村干部到场协商解决。杨某表示自己与甲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约定为五年,目前仍在承包期内,邻村乙村经济合作社突然开始在该鱼塘周边施工挖渠,是乙村经济合作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乙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表示,施工地段属于本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并不是甲村,双方就此地段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 经乙村调委会申请,并在征得杨某的同意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1.掌握基本信息。为了摸清案情,掌握事实缘由,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先到场了解双方的情况:杨某认为,鱼塘是自己承包的,已经与甲村签订了承包合同,而现在乙村经济合作社在自己承包的鱼塘四周开渠,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乙村经济合作社表示,甲乙两村相邻,杨某承包的鱼塘正好就在交界地段,该鱼塘的部分地段权属归本村所有,而且杨某并没有就此部分地段的承包使用事宜与本村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因此,杨某无权使用全部鱼塘。为此,镇调委会又邀请第三方即甲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到现场查看,但甲村经济合作社也无法确定该地段是否属乙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2.查找真实情况。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现场达成协议。镇调委会决定邀请镇农业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展开调查,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由甲村出面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要求杨某出具承包鱼塘合同,并请镇河长办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查看此鱼塘的权属问题。经镇相关部门调查,并查阅原始土地权属凭证。根据事实依据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鱼塘确属甲村、乙村交界地段,故该鱼塘确属甲乙村共同所有。而杨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的事实也很清楚。在全面掌握了实地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开始调处工作。 3.组织集中调处。调解开始后,甲村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调解员和村法律顾问就土地承包权属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同时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杨某坚持要继续承包鱼塘,并表示自己已与甲村签订了承包鱼塘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乙村则认为,交界地的鱼塘承包应由两村协商后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对此,调解员先将鱼塘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说明,属于两村共同所有,然后调解员根据双方的诉求考虑,提出了解决方案:乙村经济合作社承认杨某与甲村签订的这份承包合同的效力,可以让杨某继续承包鱼塘。同时,乙村经济合作社对渠道的施工将在不影响鱼塘土地流失的情况下,按常规施工。围绕此调解方案,调解员开始耐心开解和劝说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甲乙两村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协商鱼塘的使用权,交由杨某养殖使用,并由其承担河道环境整治责任。乙村经济合作社则继续对沟渠施工,保证复垦田地的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让杨某明白了整个案件的原因,因乙村对该地段确有权属,所以乙村在该地段组织施工并无不妥。最后,调解员要求杨某要通盘考虑好大局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不影响排水畅通的前提下,不得阻止乙村施工。经过反复劝说,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双方在达成协议后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此次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乙村经济合作社暂时放弃对位于XX处的鱼塘的对外发包权,待杨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到期后,再由甲乙两村经济合作社协商后再行对外发包。同时,甲村支付合同约定的1/3经营承包费用给乙村(包含前期费用)。 2.杨某在鱼塘承包合同期限内,继续享有承包权。 3.乙村经济合作社在不影响鱼塘土地流失的前提下,继续进行沟渠施工,杨某确保无障碍施工。若乙村影响杨某正常经营,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为一次性调结纠纷,双方不得再引发争议。

【案例点评】

该案例为山林土地纠纷,杨某在不知道鱼塘属于甲乙两村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但甲村并没有告知乙村该情况,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纠纷。而此次纠纷能够最终圆满解决,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介入及时。本案中,从杨某阻止乙村在鱼塘周边施工,到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只花了不到两小时,通过现场查看、约定此案的调处时间,先期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为成功调处此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准备充分。在正式调解前,因双方对该地段的权属有分歧,所以调解员们邀请镇农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帮忙查找资料,并现场再次勘察,最终确定了权属,为本案还原了事实真相。 三是调解公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和村法律顾问一直保持着客观公正的态度,经过做工作,乙村放弃发包权,归甲村所有,甲村返还部分经营承包费用给乙村。此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村间存在界址不清的情况,镇调委会召集两个村调委会通过共同协商,顺利解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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