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诉称:村委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原告补偿款非法占有,故至今未领到一份补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 被告某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村委会称:该事件发生在原村长、会计时期,手上材料有“黄某某”签字,却不知是否为黄某某本人,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故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三份领取清单上的字迹是否为黄某某所写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规范进行鉴定。 经检验,检材1-3均为原件,检材1规格为17.6cm×10.5cm,检材2规格为17.4cm×10.5cm,检材3规格为20.9cm×16.4cm;在检材1、2 “客户签章”栏、检材3“农户签字”栏分别留有“黄某某”签名字迹,均为黑色硬笔直接书写形成,检材1签名字迹部分笔画存在另起笔、重描等现象,整体运笔欠流畅;检材2、检材3签名字迹书写速度较快,整体运笔较自然、流利;三份检材签名均字迹清晰、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样本1-5均为复制件,样本6-9为原件,纸品均为白色A4纸张;在样本1落款“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处、样本2“科、队领导:”栏、样本3-5落款“执法检查人员:(签名)”处、样本6落款“提交人签名:”栏、样本7“收件人:”及“原告签名或捺印:”处、样本8落款“申请人:”处分别留有“黄某某”签名字迹,样本9为黄XX书写的案后实验样本字迹,样本6-9留存的签名字迹均为黑色硬笔直接书写形成,书写速度较快,运笔流利、自然,九份样本签名字迹笔画清晰、数量充分,特征稳定,均具备比对条件。经对九份样本字迹进行相互比较检验,发现四份样本字迹的特征反映一致,出自同一人笔迹。 将检材1-3中的“黄某某”签名字迹分别与样本签名字迹运用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通过特征标识法等方法进行比对,发现:1、检材1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整体结构、倾斜方向及字体形态等特征上反映相似,但在相同单字的运笔弧度、连笔形态、起收笔动作和笔画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存在差异;2、检材2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书写风格、字形字体和相同单字的运笔方向、连笔形态、起笔位置、收笔动作、笔画搭配比例等特征均存在差异;3、检材3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字形字体、整体结构、笔画搭配等特征上反映相似,但在相同单字的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 1.检材1签名字迹存在运笔欠流畅和另起笔、重描等异常现象,充分体现了检材1签名字迹不是正常书写形成,且与样本字迹存在的差异点数量较多、质量高,反映出不同人书写的习惯,为鉴定结论提供客观依据。 2.检材2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概貌特征及细节特征上存在的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差异,充分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为鉴定结论提供客观依据 3.检材3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字形字体等概貌特征上反映相似,分析认为系由摹仿形成,属非本质符合,二者在细节特征上存在的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差异,反映出不同人固有的书写习惯,为鉴定结论提供客观依据。
【鉴定意见】
1.标称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 存款凭条》上的“黄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标称日期为“2010年12月03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 存款利息清单》上的“黄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无标称日期的《珠红村农户土地征用费领取清单》上“黄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