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9日8时20分,常××驾驶的黑DB××××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在×××市××区××路早市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店门前时,将在路边行走的李××(女,77岁)撞倒,脚部受伤。2017年12月30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8049201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常××对此事故负全责(常××认可签字),李××无责。事后,常××否认将李××撞倒的事实,并声称老人李××是自己倒地“碰瓷”。 2018年1月12日,办案机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为查明事故真相,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监控录像中挂黑D?B××××号牌银灰色轿车是否与行人李××发生接触进行录像过程分析鉴定。
【鉴定过程】
本案遵照和采用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和GA/T 895-2010《法庭科学模糊图像处理技术规范-图像增强》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鉴定设备:Alienware台式电脑;Visystem警视通影像分析平台、HDR高范围曝光、视侦通视频播放器软件等。 (一)对检材监控录像视频的检验 检材视频文件名为:“000_000_000_002_171229_081000_081540_0085820829.dat”,文件格式:DAT,分辨率:1920×1080像素,视频长度:00:05:39,帧速率:25fps,摄像头名址:“×××分行 ×××分行杏林湾自助门外2”。(见下图) (二)对检材录像过程的分析检验 为了分析辨识监控录像视频图像中目标人像活动和车辆物像的细节特征,对视频图像进行了局部无损放大截图、HDR高范围曝光和降噪等软件增强处理。 增强处理后的监控录像视频播放连续、完整、无停顿,经对上述视频逐帧回放动态观察和截取相关帧图像静态观察,使用特征标示法进行检验,显示以下内容(鉴定意见书部分附图):
【分析说明】
送检视频播放中每帧图像按先后顺序和连贯关系过度转换,当事人李××与轿车的行为和移动连续性始终保持一致,身体部位细节特征清晰稳定,录像资料真实和完整地记录了上述当事人以及轿车在进入监控录像范围无遮挡时段内的行为和移动过程为:轿车在由西向东进入早市后,行进速度与行人步行速度相近,属于缓慢行驶;“08:15:25”在轿车由西向东接近李××时,李××在轿车前左角处由北向南行走过道;“08:15:29”当李××行走至轿车前右前角处时,向前缓慢行驶的轿车与李××腿部与发生相互贴靠接触;“08:15:31” 轿车停止后,李××向前迈出两步后跌倒在地。
【鉴定意见】
挂黑DB××××号牌银灰色轿车与李××在各自向前移动过程中发生过相互贴靠接触。 案件情况:由于一方说是被“撞倒受伤”,另一方坚持说是“扶助老人,被碰瓷”,办案交警调解未成,并引起当地社会和媒体关注。2018年2月9日,老人李××委托两名律师,一纸诉状将驾驶人常××告至×××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3月26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李××与被告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常玲玲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80492017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的行为,表明被告常××已经明确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认定和证人划分。且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浙迪司鉴[2018]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说明了被告常××所驾驶黑D?B××××号牌银灰色轿车与原告李××在各自向前移动过程中发生过相互贴靠接触。由于司法鉴定结论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常××驾驶黑D?B××××号牌银灰色轿车撞伤原告的行为予以认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李××医药费1元;二、被告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赔礼道歉。”常××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2018年7月20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常××的行为构成了对老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