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朱某驾驶苏XXXXX的SUV车在杭州市XX区XX街XX门口将余某撞倒,造成余某轻伤一级。 为查明事实真相,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监控录像中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前有无转向进行录像过程分析鉴定。
【鉴定过程】
遵守和采用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和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经检验,检材视频文件名为:“NVR_ch2_main_20170829115205_20170829120000.dav”,文件格式:DAV,文件大小:148.62MB,分辨率:1280×720像素,视频长度:00:07:51,帧率:25fps,摄像机名址:“通道三”。(见附图1) 为了分析辨识监控录像视频图像中挂苏XXXXX号牌的SUV车的活动和细节特征,分别对截图图像进行了重叠和序列帧融合等图像处理: 1.将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帧图像(20%透明度)、第9帧图像(60%透明度)、第23帧图像的画面时间码:“2017-08-29”、“11:56:5”、文字:“星期二”、“通道三”、现场静物:铁门、遮阳伞、地面标线等进行精准对应重叠。(见附图2) 2.将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9帧图像(20%透明度)、第23帧图像(60%透明度)和 “11:56:51”第4帧图像的画面时间码:“2017-08-29”、“11:56:5”、文字:“星期二”、“通道三”、现场静物:铁门、遮阳伞、地面标线等进行精准对应重叠。(见附图3) 增强处理后的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完整、反应清晰,通过特征标示法进行检验显示以下内容: 定义目标车辆车头大众车标同一位置点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帧、第9帧、第23帧图像中分别为A、B、C点,通过A、B点之间的射线①(红色)与通过B、C点之间的射线②(蓝色)不重合,且②位于①的左侧,因此判定目标车辆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9帧至第23帧时间段内向左发生转向。(见附图4) 定义目标车辆车头大众车标同一位置点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1”第4帧图像中为D点,通过B、C点之间的射线②(蓝色)与通过C、D点之间的射线③(黄色)不重合,且③位于②的右侧,因此判定目标车辆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3帧至“11:56:51”第4帧时间段内向右发生转向。(见附图5)
【分析说明】
对送检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帧图像至“11:56:51”第4帧图像,共27帧图像进行序列帧融合后的图像分析: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帧图像时刻,目标车辆车头进入监控录像拍摄范围;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9帧至第23帧时间段内,目标车辆向左发生轻微转向;在视频显示时间“11:56:50”第23帧至“11:56:51”第4帧时间段内,目标车辆向右发生轻微转向,而后继续向前行驶。(见附图6)
【鉴定意见】
依据送检监控录像视频图像“2017-08-29 11:56:50”至“2017-08-29 11:56:51”显示的朱某驾驶苏XXXXX的SUV车在杭州市XX区XX街XX门口行驶过程中先向左发生轻微转向,后向右发生轻微转向。 本案鉴定意见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采信。 附图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