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赵某、吴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9年9月某日在包头市青山区某医院顺利产下1男婴,生后Apgar1分钟评10分,哭声响亮。医护人员处理婴儿脐带后,即见婴儿口唇青紫,哭声弱,肌张力下降,皮肤逐渐苍白,Apgar5分钟评4分。随后,医方给予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后无效,婴儿于出生2小时内死亡。婴儿父亲赵某认为,产妇在产前检查各项指标一切正常。婴儿死亡原因是因医方的操作有误所致,医院应负全责并做出相应赔偿。院方则认为,抢救过程中措施得当,不存在违规问题,不同意负全责。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由此产生医疗纠纷。2020年1月某日,医患双方就婴儿在该院就诊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向包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2月某日,包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以往调解经验,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沟通,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赵某对婴儿的死亡提出几点质疑:1、婴儿出生后病程记录没有清理口鼻异物;2、婴儿在产房的病情变化没有告知家属且没有签字;3、家属进入产房之前,没有告知婴儿病情变化,抢救全程始终没有下病危通知书;4、没有婴儿抢救医嘱,没有抢救评估;5、对尸检报告中肺部检查结果中右肺肺泡塌陷,先天发育不良,和抢救时作的影像报告中肺部纹理清晰,未见病变的结论完全不符;6、更加专业的儿科医生没有及时介入治疗,耽误抢救时间。交谈过程中,赵某对婴儿无缘无故的死亡不能接受,要求院方赔偿各项损失90万元,如果有必要家属会向公共媒体热线和相关监察部门等请求发声和援助,只希望院方合理答复。院方表示,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意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本起纠纷。调解员一方面耐心地做家属的思想工作,表示对患方的悲痛心情予以理解,劝其节哀;另一方面劝其理性面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赵某、吴某夫妇情绪得以缓和,对调解员表示信任并愿意接受调解。 结合案情实际,调解员认真研究分析后,最终确定以“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和“背靠背”的调解方案。调解员通过查看病历后,于2020年4月某日邀请医学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特意向医学会申请启动快速鉴定程序,积极协助医患双方快速集齐鉴定所需材料。几日后,技术鉴定结论显示:根据送检材料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死者)系新生儿肺不张,右肺发育不良、羊水吸入,窒息,呼吸循环衰竭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1、新生儿娩出及抢救时无清理呼吸道措施记录;2、病历记录不规范,抢救记录不完善、无医师签名,影像报告年龄性别不符;3、无会诊记录,无沟通记录及病危通知书;4、出具急诊检查报告不及时。论证意见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对新生儿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医患双方对该论证意见存在争议。 接下来,针对双方争议,调解员结合鉴定结论,立即组织医学专家召开分析研讨会议。调解员与医学专家围绕鉴定结论,提出医方无清理呼吸道记录,抢救记录不完善,无会诊记录,对医方抢救措施是否规范无法明确,可能存在对患儿救治不得力的情形,对患儿救治有一定影响。但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新生儿床旁X光片提示双肺纹理清晰可能与气管插管外力通气作用有关。断脐前因胎盘代替肺功能,新生儿哭声响亮、Apgar评10分,断脐后因母婴血供阻断,新生儿肺发育不良,母婴气体交换阻断,导致呼吸窘迫综合征,Apgar评分迅速下降。虽然尸检报告中镜下肺泡及细支气管内充满粉染液、细颗粒状物、胎粪颗粒及角化物,但气管内无羊水成分,根据新生儿病情发展过程发病机理,不支持吸入性窒息诊断。最终分析讨论后确定医方病历记录不规范、出具急诊报告不及时与新生儿死亡无关。 调解员通过技术鉴定结论和上述分析讨论意见,决定接下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首先,调解员将鉴定结论对赵某、吴某夫妇进行了讲解和说明,并着重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告知赵某、吴某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某医院仅是医疗行为不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某医院的赔偿金额不会太大,赵某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合理的心理预期。其次,调解员向李某某家属阐述医疗行为的科学性、风险性及婴儿自身疾病等客观因素,希望赵某、吴某夫妇能正确认识到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诊疗行为存在的风险,理性配合调解人员开展工作。 面对某医院,调解员首先以其存在诊疗不足为突破口,并结合鉴定结果,阐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对婴儿产生的影响,让某医院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以免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次,调解员从感性的角度向某医院阐述此次诊疗后果对赵某、吴某家庭造成的精神打击。赵某提出一定的索赔要求乃人之常情,理性的配合态度也令人动容。调解员在论证意见结果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认为此次纠纷的出现,对产妇本人及其丈夫在精神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在赔偿金方面提出适当提高5%的赔偿比例。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结论以及赵某家属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经计算,某医院愿意给予赵某、吴某夫妇305692.41元经济赔(补)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尸检费及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经过医患双方多次交换意见,最终得到了医患双方的理解与认可。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协议,本次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20年2月某日,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的主持下,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医方赔(补)偿患方各项费用305692.41元(叁拾万零伍仟陆佰玖拾贰元肆角壹分)(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尸检费及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 2.双方应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且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医患双方对该结果不持异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在纠纷发生初期,患方因医学、法学知识不对等做出了过激行为,增加了办案难度。调解员为了公平公正妥善处理该纠纷,在几个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一是善意劝导、正面引导,让患方走上正规的调解渠道。二是了解案情,开展心理疏导,释放赵某的负面情绪。为了安抚赵某,不使其在悲痛情况下做出过激行为,调解员一直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最终使赵某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通过本起案件,我们了解到纠纷的成因各不相同,不同的病患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纠纷发生后解决问题的程序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如何运用程序及掌握的信息来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地掌握计算赔偿比例,真正落实到情、理、法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做到了处置问题前先梳理相关情况,理清思路,灵活、机智、果断、及时、倾情开展调处工作,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最终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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