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海安市杨某骑着自行车到蚕业农场上班,路过张某家门前,张某家未拴住的狗突然狂吠并扑向杨某,杨某避让不及,被扑倒致左胳膊着地,自行车也随之压在身上。张某听见动静后,立即出来查看情况,见杨某身上有多处擦伤,张某立即将杨某送至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扎,并垫付了包扎费用。 因卫生服务站医疗条件有限,卫生服务站医生经过初步诊断,建议将杨某送至正规医院检查。杨某遂前往海安市某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肱骨近端骨折,需立即手术治疗。治疗出院后,杨某到张某家中索要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张某拒绝承担,并表示自己在卫生服务站付了包扎费,已经仁至义尽。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杨某就此动物伤人引起的赔偿争议向海安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首先联系了张某所在村的村调委会,询问该起宠物伤人事件的前期处理情况,了解得知杨某确实是因受到张某家散养狗追赶而摔倒受伤,村卫生服务站有当天的接诊记录,且事发时也有邻居证明事情经过。随后,调解员又直接联系了杨某,认真核实了杨某在海安某医院的住院记录和相关费用,杨某共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均为杨某自行给付。通过两方面的证据比对,调解员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上不存在任何争议,只是双方在是否应该赔偿方面存在争议。因此,调解员决定从法理情方面着手解决纠纷。 调解员随后来到张某家中走访,了解张某就此事的真实想法。张某表达了三点看法:首先,狗一直都是散养状态,杨某是经常在门口走动的熟人,狗平时都不会追人,更加没有咬过人,杨某也是知道这个情况的,所以杨某此次被追咬的责任应该在杨某自己。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杨某确系被狗追致使受伤,事发当天自己已经送杨某去了卫生服务站并给付了费用,至于杨某要小题大做去市医院诊治,那已经超出了自己负责的范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自己没钱赔付。 调解员重点对张某展开了调解工作。对张某的想法,调解员从感情上表达理解。但是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饲养人,有管理自家犬只的义务,应该将狗拴在固定的位置,若不履行管理义务,让狗处于散养状态并造成损害,就应该由杨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告知张某,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杨某确实是因为狗而受伤,且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没钱赔偿问题,调解员建议张某可以分期进行赔付。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张某有所松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对杨某进行赔偿。 调解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并协助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赔付标准和项目进行了确定,同时帮助双方计算了赔偿金额。经协商,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补、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整,张某于2020年1月前支付2.7万元,2020年6月前支付1.8万元,如不按期支付,杨某有权以5万元总额扣减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支付后的余额向张某主张权利。 2.本协议签订之前各自支付的费用各自承担,今后杨某发生的费用由杨某自行承担,与张某无关。 3.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
【案例点评】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本案能迅速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抓住了主要矛盾。本案焦点在于杨某的受伤是否是由狗所造成的这一事实,这是决定能否开始调解的关键因素,毕竟如果不是狗致人摔倒,那狗的饲养人张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该事件也就只是杨某个人的一次意外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方。因此,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先通过实地走访、多方佐证,确认了狗追杨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正是本案调解的基础。 二是讲清了法律关系。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真相后,认为本案具备调解条件,所以调解员立即联系张某,张某认为己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发时也立即采取了措施,不需要再承担责任,更没有接受调解的必要。对张某的错误认识,调解员立即阐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给张某详细讲解动物伤人后饲养人应承担的责任,在张某对此事的认知改变后,劝服张某进一步接受调解,迅速解决此事,这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 三是破解了履行难题。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在依据赔偿标准计算了赔偿金额后,对张某提出的没钱赔付问题,一方面建议张某分期履行以减轻张某负担,另一方面建议提高违约后的赔偿金额以给予杨某保障,最终顺利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圆满化解了本起动物伤人的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