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施某与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36年出生的施某系启东市某镇村民。施某与妻子樊某育有一儿二女,大女儿施某甲、二女儿施某乙和小儿子施某丙。施某丙提供了自己家一楼的单间供父母居住,施某甲和施某乙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看望。平时施某与樊某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2019年初,樊某因病住院,期间住院两周,出院后施某希望由子女出钱聘请保姆照顾妻子和自己的日常起居,施某甲和施某乙均表示赞同,但小儿子施某并则认为没必要聘请保姆。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矛盾不断升级,施某丙便要求施某和樊某搬出去住,矛盾进一步激化,施某遂找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在安抚施某的同时做了详细的登记记录,随即通过电话联系施某的三个子女,在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后,约定时间进行调解。 在调解前,调解员先对施某一家的家庭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施某的大女儿施某甲和二女儿施某乙嫁在邻村,小儿子施某丙因为当初借用了父母的宅基地建新房,所以才将一楼的单间提供给施某居住。而施某提出聘请保姆是因为自己与施某丙妻子毛某某之间有不和。同时调解员还了解到,施某乙与施某丙当初一起在新疆做生意时因为资金问题有过矛盾,所以施某家庭成员之间种种的小矛盾导致了老人无法得到妥善的赡养。 调解当天,当事人施某、施某甲、施某乙、施某丙与妻子毛某某均来到调解现场。调解开始后,调解员提出了施某的诉求是希望由子女出钱聘请保姆照顾自己和妻子的起居,但是因为子女意见不一才导致了这起矛盾,所以调解员让三个子女分别阐述自己的意见。施某甲和施某乙表示,父母年龄都八十多了,有保姆的照顾能够让父母的生活舒适一点。施某丙则表示首先自己有能力赡养父母,没必要聘请保姆,其次聘请保姆每月开销很大,而且由于老人是住在自己家的,保姆由于全天照顾,住宿也是一个问题。调解员提出调解建议:如果由施某丙照顾老人,施某甲和施某乙承担相应的费用,平时也定期进行看望,这种解决方式是否可行。施某表示不认可,他认为如果让儿子儿媳照顾,那么自己和妻子樊某的晚年生活肯定得不到保障,因为妻子樊某在住院期间,全是两个女儿在忙前忙后,儿子儿媳从未来医院看望,更别提长期的照顾了。对此,调解员对施某丙进行了批评,而毛某某解释道,并不是他们故意逃脱照顾婆婆樊某的责任,而是樊某住院那段时间自己也做了个小手术。调解员知晓缘由后,先做施某的思想工作:家和万事兴,并不是儿子儿媳故意逃脱责任,身为长辈也要谅解晚辈,况且孙女马上也要成家了,在农村如果家庭纠纷未处理好会影响到小辈的婚姻,何况保姆也不一定照顾的比家人好,保姆的住宿也会成为施某丙的经济负担,以后也一定会有矛盾。随后调解员又对三位子女进行了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母亲樊某住院,作为子女一定要尽到责任,哪怕有事也要及时电话告知,姐弟之间也要相互沟通,每个人经济水平不同,赡养能力也不同,但对于老人赡养的问题大家要齐心协力,不能有小心思,弟弟施某冲家的经济条件有困难,但只要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就行,作为姐姐的施某甲和施某乙要及时劝解老人,做通老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调解员也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最基本的义务,还要尊重和爱护老人。老人为家庭付出了自己接近一生的精力,在人生的晚年,当丧失劳动力能力时需要来自子女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听完调解员的劝导后,施某甲、施某乙和施某丙纷纷表示今后会齐心协力共同赡养父母,而施某也表示不再坚持聘请保姆。

【调解结果】

通过耐心的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1.施某同意三位子女轮流进行赡养,从2019年8月起先由施某丙开始赡养一个月,后续施某甲赡养1个月,施某甲后由施某乙赡养1个月,以后以此类推; 2、如遇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由三子女平均负担; 3.住院期间三位子女必须轮流参与服侍,住院天数不作为平时轮流时间。

【案例点评】

如今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占社会人口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做好此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法治为民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如今农村中赡养纠纷多发,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一)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认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钱,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二)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赡养纠纷频发现象的原因之一。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三)重男轻女现象在农村比较严重,农村老人往往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而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籍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四)赡养纠纷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已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面对这些问题,调委会除了做好相关法律的宣传外,保障好老年人的权益,还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矛盾激化前介入,做到“应调尽调”,但赡养矛盾毕竟是家庭纠纷,尽量用道德去感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百善孝为先”,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结果而使原本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支离破碎,尽量要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恢复家庭和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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