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郝某某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郝某某,女,43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人,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某日,郝某某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左手3根手指被生产设备切伤,随即被送往内蒙古某附属医院救治,入院治疗18天后痊愈出院。事件造成郝某某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9级手指伤残。事后,郝某某及其家属多次到某公司讨要说法,要求某公司支付郝某某(公司已垫付医药费5万元)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25万元。某公司认为,此生产事故是因郝某某操作设备不当所致,公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对案情进行调查了解到,郝某某出院已有一段时间,曾多次到某公司讨要说法无果后,表示要对某公司采取强硬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下,郝某某及家属情绪激动,极可能上升为群体性上访性事件。另一方面,某公司不愿对郝某某进行赔偿的态度坚决,表示当前处于新冠疫情严重期间,公司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无力赔偿郝某某高额的赔偿金。 结合了解的案情实际,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调解。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及双方权利义务,并认真听取双方陈述。郝某某及家属认为,某公司负有生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生产车间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故要求其承担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5万元的损害赔偿义务。某公司则认为:事故如何发生及郝某某手指如何受伤情况不明,由公司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证据不足, 故某公司不愿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结合双方陈述,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郝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郝某某索赔的金额是否有依据?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经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本案中,郝某某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本案郝某某应属工伤。对此,某公司在法律面前最终认可郝某某属工伤赔偿范围,同意进行赔偿。但又表示,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能否减少赔偿金额。 接着,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再次进行深刻剖析。因郝某某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接下来,调解员根据《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出郝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1.39万元。 通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人道主义以及具体法律法规出发解决郝某某后续治疗等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表示对21.39万元赔偿金额无异议,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公司一次性补偿郝某某21.39万元,除去某公司已垫付的5万元医疗费,再向郝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39万元,于调解协议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本案一次性解决,除上述费用外,郝某某不得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有效运用。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使得某公司无力支付,增加了本案调处难度。另外,受害人情绪不稳、顾虑重重,加之家属冲动行事,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通过法律宣讲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调解中,调解员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结合疫情防控,维稳为先,后引导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纠纷,最终综合运用法、理、情等手段使得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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