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0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泗县,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2018年4月25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1月26日,杨某到洞头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掌握基本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接收杨某后,梳理了他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杨某与妻子于2008年结婚,2018年3月份因感情破裂离婚,2019年复婚,2020年再次离婚。经了解,杨某的前妻患有抑郁类心理疾病,日常生活中经常与杨某吵架、离家出走,但是经济上又十分依赖杨某,所以两人分分合合。目前虽离婚,但还是居住在一起。通过调查评估以及初次走访,工作人员了解到杨某本性不坏,只是比较内向,不善表达自己的感情。杨某此次犯罪,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缺乏法律意识,二是缺少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 针对杨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工作人员为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建议其哥哥搬到杨某居住地附近居住,尽可能多交流多关心,必要时为杨某提供一定物质或精神支持。希望通过亲情的桥梁,温暖杨某封闭的内心,将生活中的负面情绪及时排解。 (二)“倾听自我,打开心路”一对一心理辅导 针对杨某与其前妻存在的感情纠葛及其封闭的心理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邀请心理专家开展“倾听自我,打开心路”一对一心理会谈,及时了解杨某的基本心理特征以及思想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通过心理专家一对一的谈心,杨某渐渐打开自己的内心,开始主动倾诉:表示自己与前妻的关系十分不稳定,离婚又复婚已经反复两次。家中两个孩子,女儿12岁即将升初中,儿子6岁也即将上小学,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愁苦不堪。心理专家鼓励杨某主动寻求帮助,多听取各方的建议,平衡婚姻与家庭各方面的压力,同时树立信心,积极地面对和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三)后续针对性的指导与支持 在一对一心理会谈取得良好成果之后,司法所及时通过各项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杨某的心理建设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在每个月的个别谈话教育中,司法所对杨某的家庭近况进行了解,提出合理建议。如农历新年期间,杨某听从司法所建议留在执行地就地过年,并邀请其父母来到洞头过年。过年期间,杨某带着父母游览温州市区及洞头等各风景区,既尽了孝心,又满足了个人亲情需求。 司法所还每月对杨某进行不定期的走访,了解生活工作中的困难,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贪便宜买卖来路不明的废品。遇到纠纷矛盾时理性对待,有困难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同时,司法所针对杨某所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通过对刑法中走私罪相关的法条结合案例对其进行教育,鼓励杨某积极思考并当众发表看法。通过这样公开讲话的方式,杨某进一步释放自己的内心。考虑到杨某身为外地人在执行地可能有疏离感,司法所联系当地的城市书房,组织外省户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体去城市书房开展社区公益服务,让其在劳动和奉献中感受自身价值。在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协同完成公益服务的过程中,杨某也收获了许多友谊,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慢慢找到归属感。

【案例注解】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款、第九款,《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不仅仅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更是要通过帮扶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回到正常轨道。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依据实际情况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建设性的矫正方案,并在开展日常的各项工作中,适当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提出针对性帮扶举措,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与戒备, 使之早日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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