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铜鼓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2018年9月12日,朱某到铜鼓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朱某步入社会早,初中毕业后就跟着父亲从事食品批发,家庭条件较好,但性格外向、脾气暴躁,曾于2011年8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出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通过集中宣告开展警示教育 司法所在接收朱某入矫时,组织其本人及妻子到铜鼓县社区矫正中心参加集中宣告,采取宣读法院判决书、学习社矫人员管理规定,宣读本人保证书、家属表态发言等形式,对朱某开展警示教育,端正其态度和认识。入矫宣告仪式后,立即开展教育谈话,从思想、道德方面对其进行引导,消除其消极、懈怠思想,希望他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管,顺利度过一年的矫正期。 (二)通过个别谈话开展心理疏导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朱某进行个别谈话,通过聊家长里短、生活近况,了解其近期的思想动向,发现不良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导、劝诫。特别是针对朱某年轻气盛、容易情绪激动的性格特点,经常提醒其聚餐少饮酒或不饮酒,遇事先冷静三秒;督促其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谨慎驾驶。经过不间断的提醒,朱某安全驾驶意识有效提高,遇事都能比以前更沉着冷静的处理。 (三)通过集中学习提升法治意识 严格按照管理级别落实集中学习、个别自学,根据朱某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交通法新规、《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并督促其做好学习笔记,上交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体会。此外,还定期组织其到敬老院、社区开展志愿者劳动,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提升其道德和法律素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针对朱某情绪不稳定,容易发怒等性格缺陷,引入县心理咨询志愿者对其进行帮教,消除其心理上的负面情绪,建立良好的心态,教育其珍惜当前较好的生活条件,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一时冲动又重蹈覆辙。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朱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及朱某爱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督促其“定期报告不能少、外出必须请销假,定位手机不能掉,教育学习准点到,社区服务要勤劳”,同时,对朱某的良好表现及时表扬,帮助其重新正视和肯定自己,提高自我改造的主动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朱某本人的心态变得平和,情绪更加稳定,出门送货都能牢记交通法规,礼让行人,冷静处事;同时,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帮助老人,回馈社会。目前,朱某已顺利解矫,安心经营自己的海鲜批发生意,生意越做越红火,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家人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朱某曾经因为年轻气盛遭受牢狱之灾,后又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本人的性格特点、社会地位以及生活环境,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教育,加强心理疏导,让其从心理上找到社会认同感,重拾生活信心,开创新生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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