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末,家住同心县某镇的马某等8名入学适龄儿童,因所在片区公立小学校改推迟学前班学生招收,被马某某等8位家长暂时送到所在辖区收费较高的私立某幼儿园上学前班。按照该幼儿园收费标准,8名儿童家长各自为其孩子向幼儿园交费1260元(包含60元的校服费,4个月的学费1200元)。10月份,辖区公立小学开始招收学前班学生,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想让他们的孩子从当前所在的私立幼儿园转学到辖区内的公立小学上学前班。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找到园方要求:立即办理马某等8名孩子从该幼儿园转入辖区公立小学的相关手续;退还每个孩子还剩余两个月的学费600元。园方表示孩子们所交的学费也已全部投入到了幼儿园的建设之中,认为中途退学或转学是家长自愿,责任在家长,幼儿园没有责任,不予退还剩余两个月学费600元。由此,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作为马某等8名孩子的监护人,共同向同心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收到当事人申请后,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了初步了解,并实地走访幼儿园了解情况,园方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10月30日,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走访调查,详细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焦点。调解员了解到,家长方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虽然只有600元的争议款,但每个家庭都还是在努力争取;园方以建园花销大难以承担、孩子转学是中途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双方涉及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是涉及的人较多。 根据这一情况,调委会组织调解员召开会议,分析研判纠纷争议焦点问题,认为本纠纷性质是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调解员决定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进行现场调解,并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11月4日,在调查清楚事实后,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园方代理人吕某参加调解,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分别参加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按照程序先请双方当事人阐述诉求及其理由。孩子家长方一致认为:孩子上幼儿园总共缴费1260元,其中包含60元的校服费和4个月左右的学费,孩子们是从9月4日到10月22日期间在幼儿园上学前班的,算下来不到两个月,就按两个月算,园方应退还剩下两个月的学费600元。园方代表吕某认为:幼儿园办学不容易,学校聘请老师成本非常高,学校的损失谁来赔;当初入学的时候,家长自愿交了1200学费,现在上到一半走人,是家长自己要让走的,责任在家长,幼儿园没过错。后双方当事人情绪越说越激动,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劝双方坐下来先静一静,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一下整个纠纷。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园方按照教育部部门规定收取费用合法,受教育人员上学缴费也合法,同时也符合《合同法》规定。其次,对于孩子家长来说,家庭条件确实比较困难,根据了解,不少家庭没有劳动力,靠政府低保过日子,家长们要回剩余学费的要求也有情可原;但园方也确实为孩子们的学习生活花费了心血,付出了汗水。家长们听到调解员这么说,纷纷点头认可,并表示,调解员说的在理,虽然我们要求幼儿园退还学费,但是还是感谢幼儿园老师们的辛苦付出。园方看到家长们的诚恳态度,也表示愿意理解家长们的诉求。调解员抓住机会,再次对双方进行了劝说,终于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园方同意给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每人退回500元钱,并当场履行。
【调解结果】
在调解现场,8名孩子家长和幼儿园园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签字捺印。协议书内容如下: 1.同心县某幼儿园向马某某等8名孩子家长每人退回其孩子学费500元,当场履行。 2.收到某幼儿园退回学费后,双方握手言和。 3.本协议系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以后互相不追究任何责任,本协议经签字捺印后生效。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某幼儿园当场将学费退还给孩子家长。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繁荣,教育领域的纠纷大量增加,损害学生权益的情况较多,因为该类纠纷具有群体、群发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维护教育领域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办学自主权,调解员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案中,调解员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各方的难处,促使双方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最终使纠纷得已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