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熊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日,熊某与黄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黄某某由黄某抚养,抚养费也由黄某一人承担。离婚之后,黄某将女儿黄某某送至自己的父母家,由父母照顾,熊某时常接女儿回娘家小住。2019年1月,黄某的母亲突然联系熊某,称已经将黄某某的衣物全部打包好了要求她将黄某某接走,于是熊某将女儿接回与其生活,期间黄某一直未曾出现。为了女儿黄某某的成长,熊某与黄某的父母亲联系,希望能够与黄某协商变更抚养权,黄某的父母均不提供黄某的联系方式。熊某遂向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接受并审查批准熊某的申请,依法指派李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熊某了解情况:一是黄某在离婚后一直将女儿交由父母照顾,自己没有固定工作,经常不在家,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二是熊某在离婚后回到娘家生活,在家人的帮助下经营一家小店,虽然未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但每周末都会接女儿回娘家小住,在黄某的母亲要求下接回女儿之后,一直与女儿居住在娘家,亲自照顾女儿。 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李律师代熊某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 庭审时,黄某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其父亲参加诉讼,其父亲辩称:黄某某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由黄某抚养,并不是黄某不愿意抚养女儿,而是熊某家不准黄某接回,要求法院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李律师认为:(一)熊某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也表示愿意与女儿一起照顾外孙女的生活,熊某能够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良好的家庭环境;(二)黄某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自离婚之后就将女儿交给父母,常常几个月没有任何音讯,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让黄某某成为了留守儿童;(三)庭审时黄某都没有出庭,更是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四)黄某具有吸毒的恶习,一直未能戒掉,让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将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五)熊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认为熊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黄某明显缺乏责任心,由熊某抚养黄某某,更有利于黄某某的成长,判决将黄某某变更为由熊某抚养至成年。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后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出一些规定,本案中黄某符合其中的“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的情形。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熊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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