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日11时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某路段时,与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殷某发生碰撞,造成殷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7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不负事故责任。殷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了64740.55元医疗费,朱某与保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38397元。殷某多次与朱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 殷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其申请,经审查,殷某为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指派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宋玺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宋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了调查取证,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殷某要求赔偿合理合法,于2020年5月29日代其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08.81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殷某治疗尿毒症的费用是否应当由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庭审中,朱某提出自己购买了100万商业险及不计免赔,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提出抗辩意见,朱某及保险公司认为:殷某自身患有尿毒症,尿毒症与交通事故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其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大约2万余元血滤费用是治疗尿毒症的费用,应当由殷某自己承担,为此保险公司申请对殷某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损伤关联性进行鉴定。 宋律师辩护认为:朱某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殷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送入市人民医院处于急性、应激危重状态、生命体征不稳定,必须采取的连续性血液净化治疗方法进行治疗,这虽然是殷某因为尿毒症产生的治疗费用,但是殷某为低保户且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属于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治疗,殷某可以定期在市二医院享受医保救助减免的血透治疗。若不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入非定点治疗的宜春市人民医院,殷某无须采取血滤的治疗方式,也不需要因为尿毒症支付医疗费用,因此血滤治疗费用的产生与交通事故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由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宋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在处理该案时多次对保险公司分析证据、阐述理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殷某29113.55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治疗受害者自身的疾病费用是否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患有疾病,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应当由受害者承担。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用药关联性进行鉴定,如果确属与交通事故无关用药的,可以不承担。而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受害人是享受重大疾病免费治疗政策的,因为交通事故而花费治疗尿毒症的费用是属于额外支出,是属于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故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最大程度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