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2020)第XXX号认定书记载:2020年10月20日12时10分左右,唐XX驾驶轿车与曹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曹XX受伤。为对曹XX精神障碍中自身疾病参与度做出正确评价,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此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和文证审查 1、文证审查:据对送检的鉴定材料进行文证审查,本案委托主体合法,委托鉴定事项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后认为,该送检的鉴定材料可作为鉴定参照。 2、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XXXX号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日期:2020年10月20日-11月14日。入、出院诊断:左侧额叶及穹隆局灶性大脑挫裂伤,胼胝体压部急性脑梗死,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患者因“外伤后头痛、头晕2小时余”入院。检查:神志嗜睡状态,呼之睁眼,按嘱动作,应答切题,左顶部触及一皮下血肿,压痛,右踝部皮肤挫伤,活动稍受限。CT示:左侧顶部皮下血肿。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止血、消肿、保护脑细胞治疗,积极防治各种并发症。MRI示:胼胝体压部急性脑梗死,左侧额叶、穹隆脑挫伤,经治疗恢复可予以出院随访复查。 3、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2021)XXX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曹XX,智力测验(IQ):总智商81分,正常智力范围(中下水平),记忆力测验(WMS):无法测试,简明精神病量表示:总粗分29分,提示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其中焦虑忧郁因子分3.25分;激活性因子1.67分。CT示胼胝体压部脱髓鞘斑片。被鉴定人母亲现场反映,曹XX现有头痛、记忆力差、脾气不好,爱睡等改变。精神检查:曹XX反映头晕、头痛、容易忘事,脾气暴躁等现象。综上所述,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被鉴定人曹XX罹患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根据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1)XXXX号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曹XX,被鉴定人有明确的头部外伤史,精神专科鉴定为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实施)第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一)检验方法:书证检阅 (二)体格检查:书证检阅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送检材料结合本所检阅所见,被鉴定人曹XX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左侧额叶及穹隆局灶性大脑挫裂伤,胼胝体压部急性脑梗死,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曹XX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急性脑梗死,诊断成立,后遗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委托人要求对其精神障碍中自身疾病参与度进行鉴定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曹XX,女,31岁,系年轻女性。 2、否认有心脑血管病史,外伤后完善各项检查未能发现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精神疾病。 3、本次颅脑外伤首诊检查,神志改变呈嗜睡状态。CT显示:左侧顶部皮下血肿。5天后复查颅脑MRI显示:胼胝体压部急性脑梗死,左侧额叶、穹隆脑挫伤,符合颅脑外伤后急性脑梗死的病理性改变的过程。 4、医学资料表明,脑梗死是指局部脑组织包括神经细胞、胶质细胞和血管由于血液供应缺乏而发生的坏死,外伤性脑梗死是指由于颅脑损伤引起的脑血管内膜机械性,生物性变化阻断脑供血,导致相应区域脑组织发生缺血梗死,并发一系列脑功能障碍症状。其临床表现往往是头部遭受外力作用,暴力程度可以轻重不一,其外伤性脑梗死可发生于颅脑外伤后数小时至数天,多为一周内,伴有意识障碍,或因梗死的部位或血管不同而临床表现也不同。而自身疾病所致的动脉粥样硬化性脑梗死,常常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基础,发病年龄较高,常在50岁以上发生,常可发生偏瘫等临床表现。而本例为年轻女性不存在上述慢性疾病。而且从影像学检查来分析,首诊CT显示左侧颞部皮下血肿,而5天后复查MRI则显示左额叶及穹窿部斑点状异常信号,T1W1信号变化不明显,T2W1及FLAIR呈高信号。胼胝体压部斑片状类园形信号改变,DW1呈高信号,ADC值减低。由此而明确诊断为脑挫伤后急性脑梗死。符合急性颅脑外伤并发外伤性脑梗死的影像学特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曹XX颅脑外伤并发急性外伤性脑梗死的诊断明确,遗有精神障碍与本次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XX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遗有的精神障碍与本次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