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泉等5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陈某泉、饶某亮、袁某贵、魏某辉、陈某华5人经人介绍在饶某根厂房为其在工地上搬运钢筋。2020年9月,搬运工作结束后,经结算,饶某根应当分别向陈某泉、饶某亮、袁某贵、魏某辉、陈某华支付劳务工薪2924元、4742元、1000元、3677元、1540元,总计13883元。但是饶某根并未立即支付,只是口头承诺会支付,之后陈某泉等5人强烈要求写欠条,饶某根才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陈某泉等5人针对欠薪多次催讨,但均未果。 2021年6月17日,陈某泉、饶某亮、袁某贵、魏某辉、陈某华5人因讨薪无果向江西省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陈某泉等5人都是农民工,部分是农村低保户,该案属于农民工讨薪案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当即审查通过,并当天指派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许佳浪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仔细分析案情。经综合分析后认为:一是该案不利情况是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有一字之差,陈某泉在欠条上的名字是“陈全仔”,魏某辉的名字则是“魏某飞”,如果没有其他充足的证据能够补正,这两处谬误毫无疑问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该份欠条上还有几处涂改。 许律师随即联系当事人,第二天5人又拿来一份欠条,该份欠条5人名字全部正确,询问后得知第二份欠条是他们发现错误后自己重写的,但欠薪者饶某根并未在该份欠条上签字。承办律师立即指出该份证据无效,并就当前的案件和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向陈某泉等人告知案件可能存在风险,并作了书面记录。 为帮助受援人,许律师建议5人寻找证人,通过证人证言证实“陈全仔”和“魏某飞”正是陈某泉和魏某辉。5人找来当初介绍他们前往饶某根工地的魏某全,该名证人也是一位农民工,曾带5人前往多次讨薪,对于此次作证,魏某全非常配合。魏某全陈述的事实能够和欠条内容互相印证,更加展现了本案的全貌。 2021年6月底,承办律师在完成证据收集和起诉状起草工作后,代理陈某泉、饶某亮、袁某贵、魏某辉、陈某华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饶某根偿还劳务欠款13883元。 2020年7月23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被告饶某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与法院和原告陈某泉等人联系,表示承认并愿意偿还该笔欠款,但实际并未履行,并两次爽约,一直未付款。丰城市人民法院遂于2021年8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饶某根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 2021年8月26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饶某根偿还劳务欠款总计13883元。被告饶某根在收到判决后未履行债务,也未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陈某泉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办理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都非常清晰,原告陈某泉等人与被告饶某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陈某泉等人在提供劳务后,被告需支付相应报酬,该案适用《民法典》债权编的相关法律法规。唯一的难点是证明案件事实,虽然囿于原告文化水平,提供的欠条存在瑕疵,但通过相关证人证言弥补了欠条证据的瑕疵。法院正是基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了案件事实并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债务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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