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2020年08月02日,马XX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王XX相约共同自杀殉情,期间马XX用锤子击打被害人王XX头部致其死亡,后多次尝试自杀未遂,现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因调查中发现马XX有精神病家族史,为明确马XX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XX市公安局XX分局委托本司法鉴定所对马X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同胞七人,排行第二,适龄读书,小学文化,成年后务农,外出打工多年,主要在工地工作,社会功能正常。既往身体健康,无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史,无遗传性疾病家族史,其母亲、哥哥均有精神病史,但具体病情不详。平时性格内向,人际交往少。 2.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马XX的讯问笔录(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1日19时左右,我和王XX在XX学校工地上,我们俩个开玩笑在玩手机,王XX就对我说把我们照片发给我妻子,我刚开始以为她对我开玩笑,没想到王XX真的通过我手机将我和王XX的合照发给了我妻子,然后我妻子就知道我在外面有女人,家里就打电话过来,说孩子这么大了,让我回老家,差不多我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我妻子、儿子、哥哥都打给我,让我回去,劝我,等我打完电话前,王XX已经跑出去了,后来还对我说回去我可以回去,但是回去了,我们就分手。到了第二天,王XX叫了她几个朋友,我们一起在外面吃了饭,吃饭的时候她的几个朋友也知道了我们昨天争吵的生气,劝我们冷静一下,回家休息几天。吃完饭,我先离开,王XX电瓶车带上我,一起回了宿舍,回到宿舍后,我儿子又打电话过来问我什么时候回,坐什么车子之类的,王XX知道了,当时我和她正在床上睡觉,王XX就对我说要么别回去,我说不回去就不回去,我们一起死好了,王XX就对我说可以,只有你跟我在一起,我死也不怕。然后我们就接吻了,接吻过程中,我把王XX舌头咬出血了,我就对她说要不我们死在一块好了,你怕不怕?王XX说不怕,只要和你在一起,她死也不怕,然后我就从床边自己工具包里面拿了一把榔头,在拿榔头之前,我在一张快递单上写了我们一起死之类的话,然后我就签上自己和王XX的名字,然后我坐在床边,王XX脸朝上躺着,我拿了榔头朝她头部敲了两下,具体敲哪里我也忘了,我敲她后,王XX头上就流血了,然后我对王XX说你等着我,我就拿榔头敲了一下自己的额头,流血了,我又在房间里找了菜刀割腕了自己两只手手腕和喉咙都流血了,我还没死掉,就在房子里找电线电自己,但是也没成功,电跳闸了,我就穿好裤子跑在公路上找车撞,出门口就撞了一辆车,后面撞车后的事情我都记不清了。(2020年8月18日)笔录: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每天都在一起,感情很好,她还怀过孕,是我的,后来5月份我还陪她去XX中医院打胎。 3.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堂弟马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4日):马XX他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整个人疯疯癫癫的,骂人胡乱说话,一直从未好过,马XX大哥马X良在十多年前也有精神问题,说胡话,目前情况有所好转。马XX小时候性格内向,不太爱说话,平时跟我玩玩,读书成绩很差,初中没毕业就到宁波打工了,打工之后,我们联系少了,他的老婆王X在老家,王X总是问马XX要钱,还骂马XX父亲,今年5月份,我听马XX父亲讲马XX在外面有女人,还让我劝他不要在外面找女的。马XX他人比较爽气,人际关系处理的也不错,村里人对他评价也挺好的,因为之前接触也不多,我的感觉有时候会发脾气。 4.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妹妹马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4日):我哥人比较内向,不太说话,但是人际关系很好,从不跟人吵架,后来他出来打工了,他身体还好,但是我哥有头痛的毛病,看医生也查不出原因,其它都正常。我母亲精神状态一直很差,大概在4年前去世了,生前精神不太正常,经常无故骂人,打人,还打我爸,打我们兄弟姐妹,村里人都躲着她,另外我哥马X良也有精神病,经常无故打人骂人,还脱光衣服乱跑,甚至跑到房顶上面。 5.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受害人工友余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8月2日):我3月26日来XX建工XX学校工地工作,那时候我跟姓王的女的住一间宿舍,我们一起住的时候,有一个男人偶尔来找王姓女子,他们晚上也是睡一张床上的,之后王姓女子搬到了103宿舍住,如果王姓女子住在宿舍,那个男子就几乎每天都来找她。我一直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因为他们一直睡在一起,并且我们外人看起来他们关系也很好,我经常在白天看到那个男子起床给女的洗衣服,而且晚上一起吃饭的时候,他们的行为也很亲密,那个男的经常也会帮王姓女子去干活。 6.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害人的朋友胡某询问笔录(2020年08月04日):我是通过微信群认识“彩X”(王XX)的,我跟她不太熟悉,最多就是打个招呼的关系。2020年08月02日那天中午,我和彩X以及她男朋友还有群里几个人一起在XX吃了个饭。我到的时候已经中午十一点半了,他们都在了,我是最后一个到的,我看他们都在喝酒,我听“猪猪”他们几个人在讲彩X的事情,大概意思是说彩X跟他男朋友吵架了,彩X把她和她男朋友的照片发给男朋友的老婆了,男朋友那边的家里人都知道了,男朋友说要回老家处理这件事情,他说等他处理好事情之后会回来找彩X,但是彩X不肯让她男朋友回去,还说要是男的回去之后回来就分手了。我们都在边上劝彩X,她男朋友也在边上说好话,但是彩虹X态度很坚决,就是不让男的回去。我们也一直在劝,敬酒的时候,男的想跟彩X喝交杯酒,但是彩X拒绝了,男的生气了,站起来说要回寝室整东西去了,意思就是要跟彩X分手,他还问彩X拿寝室的钥匙,之后男的就先走了,彩X坐了一会也走掉了,之后他们发生什么事情就不知道了。 7.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同监室魏某、骆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4日):他这个人我觉得有点偏激,平时接触的时候,感觉他挺正常的,但是跟他聊天的时候感觉言语中轻生厌世的想法,但是他没有自杀的行为举止。他处理问题跟我们一般人不太一样,但是行为举止都是正常的,他这段时间沉默寡言,不怎么说话,他每天晚上睡前要吃一片安眠药,在监室里也没有安排他干活,他这个人看上去比较懒,跟同监室的人关系处的也不怎么样,我感觉这个人不太合群,不怎么跟我们说话,他就是内心比较阴暗,人也不合群,但是行为举止都是正常的。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在民警的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整洁适时,年貌基本相符。意识清楚,接触合作,对答切题,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无明显回避对视或故意装坏等表现。其记忆、智能未见明显异常,能正确回答自己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生活经历的一些细节。其思维联想正常,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障碍,也未发现明显的认知偏离。情绪基本稳定,未发现明显情感高涨或低落表现,未发现明显的易激惹表现。对于自己的情况认识较清,否认有异常的感知觉或行为,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否认有嗜酒、酗酒的情况,称平时不抽烟不饮酒。 问及此次案发的过程,被鉴定人能够讲述前后的经过,也能讲述事件发生的原因,其表示在一起一年左右,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因为她把照片发给了自己老婆,导致自己要回家处理,“我想回家看看,再过来”,“我说回去,她同意的,后来要走了,她又不肯了”,能够回忆案发当天的情况,称“我喝了大概三瓶啤酒,晕晕乎乎的”,“后来我走了,她又跟我一块回家了,她说了好多话,说你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要死就死一块,我听了很感动”,也能够讲述后来如何砸伤对方,如何自杀等经过,否认对其有仇恨,否认当时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也否认存在被控制体验,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表示自己是愿意认罪的,对于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也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有后悔表现,称“她要死了,我也死”,表示目前在看守所经常睡不着,会想到当天的场景。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一般情况良好。 3.心理测验 2020年10月28日XX市XX医院检查: (1)90项症状清单(SCL90):随意回答,测验结果无参考价值。 (2)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总分21分。肯定有明显焦虑。 (3)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总分10分。被试者有轻度的抑郁症状。 (4)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原始总分34分,焦虑忧郁得分8分,缺乏活力得分8分,思维障碍得分6分,激活性得分6分,敌对猜疑得分3分,自知力障碍得分2分,工作不能得分1分。总分未超过阳性划界分。 4.实验室检查 2020年10月28日XX市XX医院检查: (1)视频脑电图:脑电图未见异常改变。 (2)脑诱发电位:ABR正常范围,VEP、AEP未见异常改变,P300轻度异常改变。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幼时生长发育无异常,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小学毕业。成年后在各地打工,工作能力正常。既往身体健康,无重大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家族史阳性。平时性格内向,人际交往较少。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意识清楚,接触合作,其思维联想正常,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障碍,也未发现明显的认知偏离。情绪尚稳定,未发现明显情感高涨或低落表现,未发现明显的易激惹表现。脑电图、脑诱发电位未发现明显异常,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可能,心理测验提示有焦虑情绪,与其目前处境相符,未发现其他明显阳性结果。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无精神障碍。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依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无精神障碍,作案时未受到任何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其案发前虽有饮酒行为,但其饮酒后无明显行为紊乱,对此次案件的经过能够清楚回忆,说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楚,未达到明显的醉酒状态。案发前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在生理性激情状态下发生自杀、冲动行为,作案后自杀也与其作案前双方约定自杀有关,并非怪异行为或行为紊乱。作案后能认识到违法的性质,也感到后悔,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刑罚,说明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综合考虑,评定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马XX作案时无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马XX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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