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韦某某,男, 1992年8月20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于2018年7月18日入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2月15日监区召开减刑、假释会议,集体研究韦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韦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已服刑时间超过原判刑期的1/2。二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三是监狱罪犯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对韦某某的出监再犯罪危险进行了评估,得分为68.75分,认为韦某某出监再犯罪的风险程度为一般。四是监狱向海南省琼海市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司法局调查后作出“可以对罪犯韦某某适用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五是韦某某父亲为其担保,保证韦某某在假释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假释考验期间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其在假释期间生活有着落。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韦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经审查并于2022年2月17日召开会议研究,认为监区认定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假释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韦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韦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会评审。 2022年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韦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征求意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交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韦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韦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2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韦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