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城监狱罪犯刘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2020年7月8日交付江西省洪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洪城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监狱委托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罪犯刘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鄱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罪犯刘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的村组影响性较小,同意接收监管”。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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