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万某某砍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万某某家属代诉其2018年6月20日因被他人用刀砍伤,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现已出院。现受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委托,要求对万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病史摘要: 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3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D00198352)摘录:患者因“左膝关节流血不止,疼痛、畸形伴活动受限2小时余”入院。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急诊左髌韧带缝合清创、抗炎消肿等对症支持治疗,现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后同意书上签字。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撕脱性骨折伴髌韧带断裂。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可,无咳嗽、咳嗽、咳痰,无胸闷等不适,睡眠及饮食可,大小便正常。 2018年6月23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1004172)摘录:外伤致左膝关节流血、疼痛、活动受限2天。专科情况:左膝肿胀畸形较为明显,可见一5cm缝合切口,皮下局部瘀斑,可触及骨擦感,压痛叩击痛阳性,下肢纵轴叩击痛阳性,足趾活动及踝关节跖屈、背伸功能尚可,足背动脉搏动存在,健侧:右下肢肌力V级强,血运及感觉正常。辅助检查:2018.6.21吉安市中心医院X线示:1、左胫骨平台骨折;2、股骨髁骨折。入院诊断:1、左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2、左股骨髁骨折;3、左髌韧带断裂。 (1)体格检查: 2018年6月30日被鉴定人万某某仰卧于病床,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左下肢见白色纱布包扎,并在底部见白色石膏托外固定制动,左膝、踝关节活动均受限,左足趾可轻微活动,拆开纱布见左胫前、膝部下缘见12cm呈横行缝合疤痕,左膝部肿胀明显,旁见青紫肿胀明显。 (2)阅片所见: 查阅2018年6月21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三维重建CT片(CT号:264614号)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外侧髁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腔积气积液,部分血性。 查阅2018年6月29日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MRI片(MRI号:0001661053号)示:左膝胫骨平台骨折,骨松质挫伤;外侧半月板撕裂;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外侧副韧带肿胀,部分纤维中段,关节腔积液,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

【分析说明】

1、根据案情、病历、影像学检查及本室法医检验分析,被鉴定人万某某外伤致左膝部损伤,先后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三维重建CT影像证实其左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左股骨髁骨折属实,其损伤后果符合外伤致伤机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f款之规定,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被鉴定人万某某外伤致左膝部损伤,先后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中心法医检验其左膝部缝合伤口长度为12cm,其损伤后果符合外伤致伤机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l款之规定,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被鉴定人万某某外伤致左膝部损伤,先后入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MRI影像证实其左侧髌韧带断裂属实,其损伤后果符合外伤致伤机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e款之规定,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综上述,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万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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